分析这一阶段与权利观念相关例句,亦可以看到20世纪初权利观念与1900年前最大的不同正是权利主体的复杂化。1900年前不仅权利主体是国家,而且中文里权利观并不包含西方自然权利观念。正是在第二阶段因中国接受了个人观念,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传人了,中国人所理解的权利观念才开始接近西方rights的原意。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如果没有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权利,国家自主、民族独立则是不可能的。如1901年就有这样的言论:“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21]1902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曾这样提到:“如彼希腊人及斯拉夫人,虽能立地方自治之制,而不能扩充之。其能力全集注于此最小之公共团体,而位于此团体之上者,有国家之机关;位于此团体之下者,有个人之权利,皆非彼等所能及也。”[22]这里,原先被认为是以国家为主体之权利是由个人权利合成,即个人权利已成为国家权利和政治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为什么这一阶段的权利主体会由原先代表国家转变为个人呢?初步找到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当时盛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所致。梁启超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一文中说:“盖西国政治之基础在于民权,而民权之巩固由于国民竞争权利寸步不肯稍让。”[23]又有人这样论证:“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欲伸张己之权利而无所厌,天性然也。是故权利之物,必有甲焉先放弃之,然后有乙焉能侵入之”;“夫权利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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