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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

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从“权利”和“利权”这两个关键词统计分析发现存在着三个阶段,这只是现象,观念史研究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发现,其背后正是权利观念意义的不同。如上所述,自《万国公法》将rights译为权利后,相当一段时间中国人把权利等同于国家合法的利益。显然就利益范畴而言,经济和政冶同等重要。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权利”和“利权”这两个词出现频度大致相当的思想史含义,即权利主体为国家。既然第一阶段(1860年至1900年间)“权利”和“利权”两个词的使用频度大致相同是因为权利主体均为国家所造成,那么,1901年至1915年间“权利”的频度高于“利权”必定意味着权利主体的变化。如果我们将数据库中这一时期的文献分为官方与民间两类,分别统计,则可发现官方文献中“权利”和“利权”使用频度分布和第一阶段同,如《清季外交史料》中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出现259次,“利权”222次,使用频度大致相近。也就是说,只要权利主体是国家,这两词汇的使用就无论在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是相同的。我们发现,以个人作为权利的主体是第二阶段“权利”使用频度高于“利权”的原因。事实上正是在这一时期,中文语境里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新观念,这就是“个人”。“个人”一词在中文里虽早已使用,但它不是政治语汇,也不是今天的意思。它常用于小说诗歌中指某一特定的人,特别是所爱的人.“个人”成为新的政治术语是一件大事,意味着西方现代价值的核心individual进人中国。数据库检索表明,正是在1903年用“个人”用来翻译individual被主张革新的知识分子广泛接受。鲁迅在1908年也曾谈到这个新名词带来的冲击,他在《文化偏至论》中这样写道:“个人一语,人中国未三四年,号称识时之士,多引以为大诟,苟被其谥,与民贼同。”[20]图八表明民间文献中“权利”与“个人”两词的分布频度,两条曲线在1901年至1909年间十分类似,表明权利主体变化和个人观念出现的相关性。

 

 

分析这一阶段与权利观念相关例句,亦可以看到20世纪初权利观念与1900年前最大的不同正是权利主体的复杂化。1900年前不仅权利主体是国家,而且中文里权利观并不包含西方自然权利观念。正是在第二阶段因中国接受了个人观念,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传人了,中国人所理解的权利观念才开始接近西方rights的原意。中国知识分子认识到,如果没有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权利,国家自主、民族独立则是不可能的。如1901年就有这样的言论:“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家之权利思想。”[21]1902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曾这样提到:“如彼希腊人及斯拉夫人,虽能立地方自治之制,而不能扩充之。其能力全集注于此最小之公共团体,而位于此团体之上者,有国家之机关;位于此团体之下者,有个人之权利,皆非彼等所能及也。”[22]这里,原先被认为是以国家为主体之权利是由个人权利合成,即个人权利已成为国家权利和政治制度正当性的基础。

 

为什么这一阶段的权利主体会由原先代表国家转变为个人呢?初步找到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当时盛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所致。梁启超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一文中说:“盖西国政治之基础在于民权,而民权之巩固由于国民竞争权利寸步不肯稍让。”[23]又有人这样论证:“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欲伸张己之权利而无所厌,天性然也。是故权利之物,必有甲焉先放弃之,然后有乙焉能侵入之”;“夫权利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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