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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33  来源:不详
,亦若是则已耳。为国民者协力各尽其分内竞争之责,则侵压自不得行……”。[21]即这一时期讲“权利”时,往往把它与“竞争”和“公理”联系在一起;申张个人权利的言论是以时代最响亮的口号“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为根据的。换言之,在严复翻译的《天演论》巨大影响下,中国人接受了个体竞争是种族进步和民族独立的先决条件这一思想,“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被认为是适用于整个宇宙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权利主体由国家变为个人,是社会达尔文主义传播的结果。

 

第二个原因,是由于这一时期官方意识形态的变化。1900年以后,清廷开始推行新政、预备立宪,为了一方面可以全面引进西方政治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又不破坏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时期的官方意识形态是采用中西二分的方法,即把社会乃至国家事务与家庭、个人事物划分为两个不同领域:儒家纲常名教只在家庭和维系传统社会架构中起作用;而西学是推行某些新政的公共事业的合法性依据。本来儒家伦理是阻碍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个人自主性即个人为权利主体的主要障碍,现在这一障碍从公共领域退出,在家族之外的公共领域中权利主体亦随之从国家扩展至个人。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在第二阶段对西方权利观念接受时,仅仅在家庭以外的公共领域承认个人自主性为正当;即个人权利的有效性在家庭内部的私领域是不存在的。从前面引用的梁启超等人的言论可以明显看到,这一时期虽然强调个人自主性和个人权利,但是它大多只是与国家、社会事务的公共领域相联系,尚未进入家庭和个人伦理。

 

耐人寻味的是:上述两个促使中国人接受西方自然权利的动力到了新文化运动时期都不再存在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受到普遍的批判,中西二分的二元论意识形态亦因共和尝试的失败而被抛弃。促使中国知识分子接受西方自然权利观念的前提既然消失,新文化运动(1915—1925)也就成为权利观念变化的第三阶段。首先个人自主的权利观念进入家庭内部,进而个人自主的权利观念也一度成为新知识群体的新道德。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中国知识分子全面接受了西方权利观念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在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中,个人权利为正当,它具有道德属性,但权利并不等同于道德。中国人是通过儒家伦理的结构来理解道德的,认为道德内容或它每一项要求(条款)都代表着善,且必须人人可做到。显然,权利并非如此,人权清单规定了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并不要求每个人一定可以得到幸福。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以儒家道德伦理为合法性基础的,新文化运动批判并抛弃了儒家伦理的具体内容,并开始把权利作为一种新道德,并用它来论证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由于新知识群体是从中国式的道德角度来理解个人自主的权利观念的,从而使得权利观念在新文化运动中发生重构。

 

正因为新知识分子是从传统的中国式道德模式来理解个人权利的道德属性,如果它是不可欲、不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也就有可能会怀疑、甚至否定权利的普遍性,重新界定其性质,结果是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式的权利观念。如前所说,1915年后“利权”一词开始消失,即作为经济利益和自主性的利权完全被纳人权利观念中。这样,权利平等很容易转化为经济平等,一旦身无分文的穷人不可能具有富人那样的经济自主时,作为新道德的权利被认为是虚假的。当时的新知识分子正是这样来理个人权利的。如《新青年》七卷二号中陶履恭在《欧美劳动问题》一文中说:“……此外还有那些有工作能力而无人雇用的和那些无工作能力的都要求他们工作的权利……只有劳动者是生产者,所以劳动者自身该有相当的权利,操纵生产,操纵与他们生命有密切关系的工业。”同期还有周作人的《新村的精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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