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
清代盐务管理机构是复杂庞大的政府机构中的一部分。前期设置基本沿袭明制。据《明史·职官志》,吴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两淮盐运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二十五年(1392年),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从四品),副使1人(从五品),判官3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设巡盐御史1人(正七品)。《盐商与扬州》将清代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作了详尽考证:顺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巡盐察院署和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清朝前期,两淮盐区还设置巡盐御史,是两淮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再设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盐运使的属官有盐运司运同(又称同知,从四品),运副(盐运司副使,从五品),运判(即盐运司运判,从六品)等。两淮盐运使下设通、泰、淮三分司和30个盐场(后合并为23盐场)。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连云港),更名为海州分司。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代盐运司直接管辖盐场之盐政并负纠察之责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为负责食盐销售地盐运盐销管理的机构。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引用《钦定历代职官表》和光绪《两淮盐法志》中有关篇章,详细列举了包括巡盐御史、转运使、分司运判等官职的职责。关于品衔,分司以上盐官品级与明代相仿,巡盐御史的品衔则无定品。这与《盐商与扬州》中关于盐务管理机构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张荣生还更加详细地说明了盐务管理机构体系中出于下层的官员一一盐场大使的品衔和职权,并列出了大使的各级属官、人数及其职责,甚为详尽。另外,张文对主要盐官选拔、任免、考核、升迁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相应介绍。
其他论著关于清政府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的论述与王瑜、朱正海和张荣生大同小异,互有补充。综合诸家,以简图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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