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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清代两淮盐业研究述评

时间:2009-7-24 13:50:59  来源:不详
淮盐商的形成。
  食盐专卖制度造就了盐商这一特殊的利益集团。薛宗正认为,纲盐制下盐商包括运商和场商两大类。运商结纲行运,垄断盐的销售市场。他的《清代前期的盐商》(《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专门论述了清代前期盐商的分类、形成、盐商组织、盐商分工、以及他们的社会地位等问题。运商的起源和发展同纲运制度的演变存在紧密的联系,纲盐制始于明代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目的是为了解决盐引壅滞的问题。纲盐制的实行使原来的内商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关于内商从何而来,如何演变为结纲行运的世袭包销商人,朱宗宙的《扬州盐商的地域结构》  (《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作了精彩论述。
场商坐场收盐,干预和直接组织盐的生产,又称坐商,起初依附于运商,后来在收盐过程中不断加强同灶户的联系,逐渐干预和组织起盐的生产,崛起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薛氏进一步说明场商干预盐的生产的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强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向灶尸预支工本,以取得全部盐产品的支配权;二是出资购置生产资料,雇佣赤贫灶丁直接进行盐业生产。这两种形式都迫使灶产加强了对商人资本的全面依赖。《盐商与扬州》指出,清代盐商分化为许多名目,除场商、运商这两大主体外,还有垣商、水商等。垣商和场商一样,是生产领域的盐商,靠收买灶户的盐价和卖给运商之间的价差获取利润。水商则是引岸地层层贩卖食盐的小商。
 
    第二,盐商的运销程序。
    如何组织盐商结纲行运?这是纲盐制具体实行的细节问题。清前期“滚总制度”有效组织了商纲运行。  《盐商与扬州》详细解释了纲盐制下的滚总制度:总商又称商总,散商分隶其下。清盐法规定,每年于前纲第三季承办新纲引数,将花名报盐运使司衙门。每年开纲前,  “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引他商窝年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发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纲额引,攒造滚总清册二本呈院”。这就是所谓的滚总制度。这一制度下,散商只有取得总商的认可,方能取得行盐的资格。总商必须是办事“干敏者”,熟悉盐法,又是“资重引多之人”,或者“家道殷实”的大盐商,因此,总商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权力甚大。该书还对纲盐制下淮盐行销的主要程序作了概括:盐引是食盐专卖的凭证,无盐引运销以贩私论处。盐引由政府印刷。总商一次领取,再由
散商认行额引、纳课以及交完一切杂费后,才算请引结束。之后,盐商按单支盐、过磅、验单、填表、盖戳。到行盐地之前的一路上手续烦杂,官吏层层盘剥。食盐运到引岸后,还要过磅后才能销售,并上缴本次运销的盐引,到此一次运销过程完全结束。
盐商只有垄断了盐引,才能垄断盐的专卖。清代贵族垄断盐引的现象较少,主要是盐商垄断了盐引的购买权(购买同时须交纳盐课),并拥有世袭承销权,外人无从染指。这些盐商又称为“引商”,他们拥有的引地称为“引窝”。有的盐商靠出租引窝(租金称为“窝价”)获取巨利。薛宗正说,总商负责领导全纲商人进行业务经营,并对国家承担包税任务。他还指出,商纲实际上是盐业的合股经营,是承办盐运的基本单位,总商就是这个股份公司的老板兼包税人。薛氏从现代公司制的理论角度出发,对面纲的组织进行了形象的概括,颇有新意,可惜未见沿此思路进一步研究下去。纲改票后,盐商失去了食盐专卖的垄断地位,行盐无需盐引,  “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且取消了引地制度,降低了国家对食盐产销限制,改变了行盐程序。票盐制仍保留了许多繁琐的手续,行盐仍然必须遵循指定的路线。
 
    第三,盐商利润。
关于盐商经销淮盐的成本和利润,诸多学者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如王方中的《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周志初的《清乾隆年间两淮盐商的资本及利润数额》(《扬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何炳棣的《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汪崇贫的《明清淮盐经济中的引窝、税费和利润》  (《安徽史学》1997年第4期)、  《乾隆朝徽商在淮盐业经营中的获利估算》  (《盐业史研究》2000年第l期)和《清嘉道时期淮盐经营成本的估算和讨论》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期)。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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