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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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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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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政府是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执行机构。市场是买卖物品的地方,也是买主和卖主互相交易,决定物品价格和数量的过程。市场政策是政府对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管理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执行中央政府有关政策的过程。政策由中央政府提出,管理则是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贯彻执行。应当说,清廷并没有如现代政府一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政策,但是在当时的商品流通中,中央政府确实下达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这类政策、法规通常反映在每项具体事务中,对同一事,上有政策,下有管理。只有透过这类具体事情,我们才可能了解清代政府提出的市场交易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贯彻执行这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一 设置市场
1 农村集场
清代前期全国农村集场有一部分是前代沿续下来的,也有一些衰落的集场由地方政府恢复重建,还有一些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重新设置的。总之,这一时期的农村集场兴衰变化较大。安徽天长县龙兴集,“原有民舍兵废,鞠为茂草。知县郑仁宪辟除成肆,远近交易称便。” 1 这是官府恢复重建的集市。有由民间申请,经过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新集场。乾隆三十八年,四川巴县石砫山,原有大路一条,上达南川,下通长涪。彭正明在此开设腰店二间,“发卖杂货,十有余载”。 该地是“行人往来,路所必经”之处。“四乡通野,烟户繁稠,尽可设一场市,买卖便益。”一月二十日,“有艾增阳等一十四人”,在这里“起修铺房,兴场卖货,更名隆兴场”。 他们“奔赴宪辕”,请示知县,“赏准给示”。县政府批示:“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于是,彭正明及“乡保地邻蔡必章、陈必高、汤如常等”人,一同申请“祈恩赏准”。2 河南长葛县有四个小集市。康熙时又“新起三小集。其一起于康熙二十三年知县李元让时;其一起于二十六年知县何鼎时,皆所以惠民利商,而从邑人之请也。”3
一般来说,民间申请建立市场,地方政府核查实情,给予批准。但有时也发生另外的情况。嘉庆七年,广东南海县九江丝墟,“因朱朝禄、陈抡书等互控”,政府将“朱、陈二姓所设开边、埋边两墟封禁”。4 也就是说,当民间为了设立集场发生争执时,地方政府会以牺牲集场设置来平息矛盾。还有由于政治原因,政府封禁的集场。广西镇安府奉议州渠蓬墟,“此地逼近交阯,恐生边衅,久已禁止,不许趂墟。”5
与官方批准设置集、墟、场市场的同时,民间也集资自行设立。有一人、一姓独设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6 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7 琼山县咸谅市,“乾隆间贡生王宏仁捐地设。”有民众集资设立。琼山县培龙市,“道光十八年,郡绅倡捐,买铺二间毁拆,将地并城壕隙地建置。”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8 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9 总之“由豪民设置;或由一村协力设置;或由多数乡村共同设置”。10
农村集市、场墟的设立,是一种民间群体的自由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自下而上的一种社会行动。先有民众需求,后由地方政府设立;或由民间自行设置,官府认可,纳入政府的管理之中。
2 市镇
清代前期的市镇有一些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一部分是在集场墟的基础上新发展起来的。因此随着人口和民居的增加,市镇(军事型市镇除外)中的商业街市或在街道两旁,或夹河为市,是在集场墟原址上的延长。当然也有民间自行设立的[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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