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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一)

时间:2009-7-24 13:51:09  来源:不详
名色。此等之人并非办税领帖之牙行,或由市集起之时,第伊倡议兴举为众人之领袖;或于本集居民之内,惟彼族大人多,为众户所畏惮,因而盘踞武断,抑勒摊街小贩,索取常规复串合评价之牙行侵分余利,甚至世世子孙据为世业,罔利病民,莫此为甚。”于是,政府颁布条例,令各省对这种“集主名色”,也就是把持集场的人严行禁革。59 这些法律对垄断市场、垄断物价、欺行霸市的各类人员,分别规定了惩罚办法和定罪的标准。禁止把持行市,是清代承袭前代的法律,但从中可以说明,清政府的市场政策是:反对任何行业、任何人员垄断市场和物价,以及在经营中倚靠权势,纠集同行,欺行霸市的行为,以便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法规制订后,各地方政府充当了竞争双方的裁判员,下面的事例就是各地政府官员所起的作用。

乾隆年间,发生在山西徐沟县清源乡的事件,是以把持行市罪论处的一个案例。清源乡集市一向在四关及城内察院街五处轮流开设。三十年知县伊桂将五处轮流停止,集场移入城内旧衙前中街开设。清源乡城内有街道三条,西街有水不便设集;中街仅宽丈余,惟东边察院街宽厂,利于开设集市。因此,商铺、牙行、居民等均以中街“地方狭窄,不能多容车辆,以致商贩日渐稀疏”为由,五次申请集场仍旧恢复原处,几任知县都未允准。原因是“城内中街铺户董自喜、监生郝焕、生员王德淳等人,以集场移于他处,中街必致冷落”,影响他们的生意为理由,报呈历任知县,并获得各知县的支持。五十二年四月间,乡里开端阳节神会,商民请依照前一年例,移集场至城外五天,知县林琅批准。但郝焕等人喑地与林知县串通,使知县改变前议,不许城外开集。斗行牙人和一些商贾不服,合行共同呈请,恢复集场五处轮流的旧制。林知县拘拿斗行牙人,牙行到省上诉,郝焕等人再行阻止。林知县将斗牙三人杖责至死。出了人命之后,上级政府派人处理定案:将郝焕等人照把持行市罪论处;林琅革职;按广大商民的意见,城内集场仍旧设在察院街,集市五处轮流,了结此案。郝焕等人之所以能倚杖知县的权势,把持行市,为己某利,可能有许多因素,但从林琅开始批准,后来转变态度的事实分析,郝焕等人很有可能对知县进行了贿赂,以便倚靠权势。60
前述长治县知府李为栋到任后,令在上党门盖房开集。李去任以后,“吏役牙侩串通居奇,止于上党门一处设集,四门不复轮转,居民深以为苦。”乾隆二十三年,吴九岭知县上任,居民“以集场不便”上告。正待筹办,知府批示也到了,原来集场不便之事也反映到知府衙门。于是,铲除吏役,恢复四门轮转开集,使“四城贫民咸得就近赴集,而牙侩亦无从生奸,居民称便。公同勒碑于城隍庙,以垂永远。”61


有的地方官员按照中央的规定,对市场进行管理,“严禁囤户不得居奇抬价”,得到纂修方志者的称赞。62 广东临高县多文市,“旧有地租,每至年终,市主横收,商者扰之。康熙四十三年,知县樊庶捐俸悉买其地,听贾者建屋宇贸迁,商民称便。其市日盛。”63 也有的地方官,订立条约,管理集市。其中有“生员、衙役、宦仆不许揽充斗户,市棍不许插身把持;集场务于东西北三关十日一轮,摆到通衢,不许隐藏场院之内等。”64

统一度量衡,也是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交易中,“各省民间所用斗斛大小迥然各别,此皆牙侩平价之人牟利所致。又升斗面宽底窄,若少尖量即致浮多,稍平量即致亏少,弊端易生”,清廷发现由于度量衡不统一而造成市场贸易中的问题后,向各地方官询问:“嗣后直隶各省斗斛大小应作何划一?其升斗式样可否底面一律平准?至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亦应否一并划一?尔等议奏。”于是各大臣提出,顺治五年户部将库存红斛与通州铁斛进行比较,结果红斛大,又将红斛减改为斛样。十二年,将铸造铁斛十二具,存部和仓场各一具,其余发给直隶各省。听了大臣们发表的意见之后,康熙四十三年,玄烨把户部的铁斛盛水,加以测量,规定了铁斛以五斗为准。令户部造三十具,分发各省,“永远遵行”,其他各斗“皆停其使用”。65 以后,政府编订度量衡律,对私造度量衡器具的人进行法律制裁。66 订立上述有关惩罚法规,是以立法形式对全国实行统一度量衡的一种保证。

到了乾隆年间,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在执行中发生了变化。先是御史吴绶诏奏称:“京城市用升斗有关东门面等名色,大小悬绝,多寡参差”,奏请照官仓定式一律较定,限期收缴旧斗升。户部复查指出:京城市面有卫斛、关东斗等,各商铺或照卫斛;或照关东斗;小贩、居民自置柳木升斗。虽然式样参差,但“升斗大则价增,升斗小则价减,核之官斗折中计算大抵不甚悬殊。历来沿习已久,俱各相安。”如果“骤令改易,事涉纷更。且验烙官斗辗转领给,徒启吏胥需索之端,于实政殊无裨益”。户部批驳了该御史的意见,主张维持参差不一的原状。由此,康熙时制订的统一度量衡制度就不再继续执行了。京师如此,各省有仿照办理的,如:浙江67,也有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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