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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

时间:2009-7-24 13:51:35  来源:不详
摘  要:时期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占重要位置,而且与西北商人一起,构成当时中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主体。但朝廷只是为了自身完成从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演变,而调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它并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权交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本文以明清淮盐经营中的三个阶段--开中盐的实施及嬗变、明万历四十五年的纲运化,以及道光十二年的北盐改行票制为中心进行讨论,从而证实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
关键词:明清;徽州盐商;垄断;盐政变革

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重要位置,而且与当时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商)一起,始终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最具实力的商业资本集团--淮商集团。因据盐法,只有持引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后在明万历四十五年时,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故又有人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演变为世袭化垄断。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徽州盐商也因上述而自然是垄断性商人。但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徽州盐商无论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多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下面,本文就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①,以证实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故所谓的"徽州盐商垄断"说不能成立。


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和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


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②。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③。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其大体含义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实施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并严格规定:"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③由这些文字能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故盐引的本质,就是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行盐"(该原则在明清数百年间始终未变)。"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明清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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