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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

时间:2009-7-24 13:51:35  来源:不详
                                         
①本文是笔者试图对以往探讨的一个小结和提高,故素材可能有所重复,敬请谅解。
②李汝华:《户部题行十议疏》,见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两淮盐政疏理成编》。
③《明史》卷八十《食货四o盐法》。


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
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故对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早在代,就因
"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①。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是巩固和深化。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


1.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即"丙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②。"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③。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2.后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但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加的余盐(即无力向灶户支付日益增加的余盐工本费)。到正统六年时,"令淮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振给贫难灶丁"。弘治二年,"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②。前已指出,商人的盐引是在向朝廷纳粮后获得的。但到弘治初年时,他们获得盐引,可不到官仓去支盐,而可凭引向灶户购买余盐。这意味着,凡"买灶户余盐补官引"的商人,他们将付出两份代价,才得到一份盐。其中的一份,已演变为纯粹的盐课(即商人向朝廷交纳粮食,仅得到一份盐引)。当然,"许"的潜台词,包含有"自愿"的意思。这时的正额盐仍全部上缴官仓。商人获得盐引后,仍可到官仓去支盐,但他们必须守支。正是这"守支"问题,迫使商人愿以两份的代价,去获得一份盐。而且也正是这"守支"问题,导致明代两淮盐政发生一系列的嬗变。对此,本文稍后还有叙述。


      3.到万历年间,嬗变已基本完成。即这时两淮商人所付出的正额引价和余盐课银,都是以盐课的形式上缴给朝廷。且他们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如约万历四十年时,淮盐正引价为每引银0.65两,余盐课银每引0.7两,火盐价每引银0.375两(五桶为一引,一桶150斤,已包括正额盐和余盐;桶价则为银0.075两)④。这时朝廷已由专制性经营,演变为专制性收税。官仓的职能也随之消失。即史料称:"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⑤


以上表明,朝廷通过盐法的嬗变,并未放弃或削弱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余盐开禁后,商人虽只在运司纳银即可,但余盐必须附于正引一起运销。这样,盐引的本质作用未变,倒是其支盐的功能消失了。


前已提及,"持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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