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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徽州盐商垄断说的商榷

时间:2009-7-24 13:51:3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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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汪崇筼:《徽州盐商介入叶淇变法的可能性》,见《徽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②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四,《课程八o成本下》。
③陶澍:《复奏仪征绅士信称捆盐夫役因闻课归场灶之议纠众赴县哀求折子》,见《陶澍集》第175页,岳麓书社1998年版。
④嘉庆《两淮盐法志》卷二十五,《课程九o经费上》。


(四)不可因"国家垄断"而株连民间业者。


自有国家以来,执政者都将一定的自然资源列为国有。这就是所谓的"国家垄断"。尽管垄断的方式多样,但目的基本一致。其中之一,便是通过垄断获取收益,以平衡政府的支出。而承受垄断的人,则是天下的百姓。必须承认,一定形式的国家和国家垄断,又都是为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明清时的引岸制度,只是对资源垄断的一种方式,并还有其它方式。如在现代生活中,是把土地列为国有,再让民间百姓经营(含农林种植和房地产开发)。这些经营者,一方面须向国家缴纳税费,但同时又通过销售产品的方式,将所缴税费分摊给别人。我们不会将这些经营者称为垄断的人,或称国家垄断是通过他们来实现,他们就是国家垄断的工具。由此可见,若用"上纲"和株连的方式,称明清时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是通过盐商来实现,盐商就是朝廷垄断的工具,则是欠妥的。简言之,国家垄断是通过其自身的政策和行为来体现。明清时盐商从事的,是朝廷垄断下的盐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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