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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
②《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四o盐法》。
③李澄:《淮鹾备要》卷三、卷七。
④陶澍:《淮北商力积疲请借项官督商运附片》,见《陶澍集》,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184页。
⑤陶澍:《淮北滞岸请试行票盐附片》,见《陶澍集》第191页。
⑥陶澍:《淮南奏销展限折子》,见《陶澍集》第193页。
⑦陶澍:《淮北票运商运之外仍酌运官盐附片》,见《陶澍集》第206页。
⑧陶澍:《会同钦差复奏体察淮北票盐情形折子》,见《陶澍集》第214页。
定额的十分之一。其他商人均已破产。且人人视盐运为畏途,故官府即使想招新商,也无人愿意。若分析其原因,则是官府敛取过重,盐商即使通过夹带盐斤获利,也不够赔纳。人都不见了,哪还有盐商垄断?道光十二年的淮北改纲为票,就是由此背景引起的。
2.改纲为票的实质。
王守基称:"票盐之异于引盐者:引商捆盐有定额,行盐有定地,永远承为世业;票商则纳一引之课,运一引之盐,额地全无一定,来去听其自便。官盐滞销之由,不外浮费多而成本重,故先减课额以轻成本。淮北定例,每引正课银一两五分,则减为每引七钱。更裁去一切浮费,定为每引杂课二钱、经费四钱。"①由此可见,改纲为票后,盐商获得了一定的自由。但更重要的,是较大幅度地"减课额以轻成本"。故改纲为票的本质,就是在无商人问津的前提下,采取"减负松绑"措施,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的盐课收益有望。而所谓的"打破垄断",则是不存在的。
需要指出,票盐制不是为清代陶澍首创。它早在明代就已经有了。如:
⑴明嘉靖八年,巡按御史王化言:"两浙行盐地凡一百二十五处。商所便者,独三十六处耳。其他商不乐往,故私盐日滋。乞于不通官盐之处,许土商自买盐斤,不拘开报多寡,出给官票。量收税课,执照发卖。销缴解司,以济边储"②。
⑵明隆庆初年,"山东官台等十一场,舟楫难通,商贩不至。……节经题奉钦依,给以小票。每票该盐五百六十斤,共纳银二钱五分。内一钱五分,作本丁课银;一钱作余盐银。各编定行盐地方,不得私相搀越"③。
上述两条史料表明,无论在明代或清代,票盐制都是对引岸制度的一种松动。首先,凡实行票盐制的地方,都是因引岸制度无法推行(即长期无商人响应,朝廷盐课无着落)而引起的。其次,凡票盐制所采取的措施,又都是"减负松绑",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盐课收入有望。陶澍在淮北试行改纲为票之前,就承认此举是"仿照山东、浙江票引兼行之法"④。
四、结论与思索
通过上述分析,已可得出结论,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与当时的众多盐商一样,都不是垄断性商人。下面是就几个问题再作简要的讨论。
(一)朝廷并未把决定盐价的大权交给商人。
前已提及,朝廷是利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自己完成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演变过程。故明清两代朝廷和有见识的政治家,都承认盐商应获取必要的经济利益。但为防止盐商获取过高的利润,则又未把决定价格的大权交给商人。盐货在引地销售,其价格均受官府的制约。清代"《盐法事例》规定:凡商人运盐有定价者,照额发卖,不准加增;无定价者,不得高价病民,违者治罪"⑤。甚至对盐货在途耽搁时间,官府也有明确限制。
尤其淮盐销区是被其它各盐种销区所包围,淮盐课额却又最高,故淮盐销地的官府,其促销官盐的任务也最大。手段之一,便是抑制官盐价格。他们有时甚至抑价过度,使盐商"货到地头死",以至亏本鱼散。故所谓徽州盐商在官府的庇护下,凭其"独行居奇之势",肆意哄抬盐价,稍不随意,即以"欺行罢市"的手段要挟消费者,以及所谓明清朝廷的榷盐制度,保证了一部分商人经营盐的垄断特权,使他们可以尽情地扩大盐的购销差价,获取极为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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