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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的渔盐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埠买盐并载盐出海,就有可能鱼还没有捕到,而盐已经透风了,“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果等到捕获鱼虾,满载而归以后,再前往盐埠买盐,渔获物早已腐坏变质了。况且腌一尾鱼就需一斤余盐,“尽以官价相售,利微无所得食”。因此只有采取在还没出海之前,先领取渔盐干标的办法。从海中捕捞到鱼鲜后,就在盐场买盐腌制。因盐价低,买来腌鱼的盐多,腌制品就能保持较长时间不会腐败。将这些腌制品运回港口以后,也容易销售出去一些。对于官方朝廷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不默许这些事实并进行操纵控制的话,“恐将来渔户只向洋中买放,不于埠内售标”,就是说恐怕渔民以后索性只在海上购买私盐,不到盐埠去购买干标了。如此,则“沿海诸埠,立见其败,实非商人之福”。而要另想办法,则“不独积重难返,无济于事”,即使是沿江把截,逐一搜查,也只不过是内地少了个一私贩,外洋又多了一个强盗而已,“更非地方之福”。⒂由此可见渔盐对于广东沿海盐业、盐商的重要性,渔盐销售在其海盐销售总量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  两淮江浙地区的渔盐配售制度

 

    雍正十一年九月赵宏恩任两江总督,其后针对商量筹办盐务事宜,奏请并被准覆,凡渔户领渔票执照前往盐埠购买渔盐,官方按照渔船的尺寸大小,明确规定了配售给渔民的渔盐额。具体操作办法为:每逢渔汛时期,沿海居民可雇备船只,先到海关交纳船税,申领渔票。海关验明该船只的梁头尺寸,凡梁宽九尺以上的为大型渔船,梁宽八尺以上为中等渔船,梁宽七尺以上为小型渔船,各发给不同的渔票盐引。各渔票盐引内要求将舵工船户的姓名以及属大中小何种尺寸等内容填写清楚。渔户拿到票引后到盐场支领渔盐,盐场官员验明票引规格,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等渔船配售二千斤,小型渔船则配售一千斤。渔户将所买渔盐装船出洋捕捞,渔汛期结束后,渔船返归渔港,渔户要到盐场官员处报告渔获物多少。如渔获物少,配售的渔盐多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要将多余的盐返还给盐场售于盐商。如渔获物多,配售的渔盐少于醃切所需用盐,渔户就可到专门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用盐的渔盐“醃切牙行”,按照渔获物数量购买渔盐再行醃制。腌制加工好后,就可以将加工产品装船前往江南出售。⒃

    对于渔汛醃切所用渔盐,以及供贫困人户挑负贩卖以谋生之盐,官方规定了各场灶应预留的数量⒄。官方配售给渔户的渔盐,其来源一般都为正盐之外的余盐。如上述两江总督赵宏恩曾上疏,奏请按通州、泰州等州县渔户贫民户口多少,从附近场灶所产余盐中酌情预留若干,待渔汛期到时,按规定应配售的渔盐额填写好,经海关查验渔票后前往盐场买盐,有司机构则要将渔户所领渔盐情况汇总成册上报以备查考,朝廷并从其奏。⒅官方规定预留的渔盐数额有时可能会超过实际用量,这样容易导致流入私盐渠道,因此朝廷谕令“收买余盐以清私贩”,收买渔盐给价要比正盐额价酌情稍增。⒆

    从渔盐配售比例来看,清代前期,江苏沿海一带的渔汛醃切用盐一般按“货七盐三”的比例配给,也就是说,如以十分计,则为七分货,三分盐。乾隆五年,运司卢见曾等奏言,狡黠的商贩往往借渔盐之名乘机“拌合夹带,每多影射兴贩”,因此规定此后每一担货,只配给盐十五斤,名为“护盐”。这一规定并被通告各地,饬令其遵照执行,记录在案。其后不久又有官员奏言,根据其考查,从事水产腌制加工的各牙行本来就和私盐兴贩相勾连,难免盐枭借渔盐之名影射贩卖私盐,如果再配给其护盐的话,沿途巡查的兵役就很难查考,即使查出其所带之盐超额,他们也要借渔盐之名蒙混狡辩。乾隆二十四年正月朝廷即准其奏,下令“禁止醃切货物带盐出场”。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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