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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的渔盐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设秤手行家,到处贩卖。”[38]

    因渔盐和私盐之间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官方有时甚至将贩卖干鱼的客商也当成私盐走私商。后经辩诉,“以客商兴贩干鱼难同私盐”,才令“免其断没,从便法卖”[39]。围绕渔户冯有贵、张洪业走私渔盐一案,《论渔户私盐状》一文详细申述了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情有可原,现详述如下。

    冯有贵是广东香山县的一名持有渔船执照的渔户,常年在盐埠买盐从事渔业捕捞。据查簿册可知,十二年,交纳盐价银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纳盐价银九十二两;十四年,因所捕获的鱼少失利而拖欠盐价银未交。其时尚欠盐埠盐斤银七十余两。“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被定性为私盐而判处杖徒刑。张氏认为:

作为一名以醃鱼为生的渔户来说,冯氏每年交纳给总埠盐价银百数十两,也不算少了。官方对壅滞盐引妨碍盐课的私盐断刑很重,但应该是针对那些不好好从事生产经营而专门从事贩卖走私活动的情节恶劣的私盐盐枭。对冯氏的这一判处虽然按当时法律来说难辞其罪,但从情理上来说却并不允当。至于张洪业则是受雇于人从事捕鱼,但却于新会埠私自领取盐票,而后又向贫难百姓零星售卖。可谓唯利是图,罪不可赦,但这种行为和私枭巨贩实不相同。况且如果将持有执照的渔船因票盐不足额就定罪为私盐的话,对广东省的利弊关系太大。因为广东本属沿海省份,到处都是坞。沿海人民成千上万,没有别的办法糊口,大家都贩卖私盐。即使是请商鞅来执行法律、韩非来制定刑律,每天杀戮掉一个人,这种势头也不会停止下来。前人用心良苦,因地制宜,将沿海各埠印制发卖的盐票称为干标,相沿已久。虽然这其中存在盐埠商人售卖干标谋取利益、渔船利用盐票夹带私盐的现象,看起来是积弊多端,实际上是双方有利。盐商和渔民借此相互扶持以立于不败,这种弊端可以悉知而不可去除。……有时侯天气长时间阴雨,风信失时,“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将这些干标影射,辗转贩运到盐场私自售卖。虽然说罪不可赦,然而他们事先已经付盐价于商人,再说天不遂人愿,情形也确实令人怜悯,这就是渔民不得不卖掉干标的缘故。沿海地方的私盐商贩数不胜数,很少能将他们抓获归案的。只有这些因为干标和渔盐对不上数的渔户,接接连连被送官查办。有的渔船被海风吹到了别的地界,不属于他们捕捞的海域,就要受到多方盘查诘问。而如果碰到的是真的成帮结队的持有兵械的私贩盐枭,巡逻兵士只有乖乖地放行,哪里敢诘问责难,“惟此渔民易于欺压”。渔民倚恃手中持有干标,不肯屈服,“往往被拘”。其时“生齿浩繁,谋生路仄”。以前香山的渔民出海捕鱼,不过到老万山就算是走得很远了;“今乃出至老万山外二百里甕山、鞋山诸岛,尚有空载而还者”。沿海百姓从事渔业捕捞,大多迫于贫穷无奈。如果再用严刑峻法去逼迫的话,他们什么事干不出来?所以说“买标卖标,乃两利俱存;商民交持,以立于不败”。干标帮饷的制度以及部分渔盐进入走私渠道的弊病“可知而不可去也”。[40]

五  渔盐用量估算

 

    清代长江干流及中下游地区各河湖水域的淡水捕捞渔获量是相当巨大的,如据日本人山本田芳1885年撰写的《清国水产辨鲜》中记载,“鲚鱼在江苏长江年产五百万斤,干鲚鱼年产约十五万斤运销各地”[41]。沿海地区的海洋捕捞渔获量更为可观,如沿海地区出产的黄花鱼分为南洋鲜和北洋鲜两种。前者渔汛期自一月至三月,早春用冰运,末汛期多用盐藏。后者的渔汛期自三月至四月下旬,均以盐藏运销。该鱼出产于吕泗洋面,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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