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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的渔盐

时间:2009-7-24 13:51:45  来源:不详
p; 每逢渔汛到来时,渔盐用量相当巨大。如前所述,大型渔船配售渔盐三千斤,中型渔船配售渔盐二千斤,小型渔船配盐一千斤。淮南地区除草堰场及角斜场之外的其余十八场,“按照产额,自三四厘至二三分不等。共开销至二十四五万引,几及淮南额引十分之二”,差不多要占淮南额定盐引数的20%。这确实难保没有渔民借醃切为名,暗中将渔盐接济给私盐枭贩,盐枭随地零收趸贩,累积起来的私盐总量就会相当可观。以致两江总督陶澍奏请凡“渔汛醃切食盐,除向来开报不及一分者,仍照旧发卖,不得加增外”,其余各场,每年也只准依照产收盐数,卖给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渔盐配售只能占产收盐数总额的10%。每到年终,责成各分司亲自到各场去认真盘查。”[21]

    道光十二年,两江总督陶澍上疏,奏请在淮北地区尝试推行票盐,他认为该区产盐本十分丰富,但大多售于渔船用于防腐加工。改行票盐后,应将原有食盐店也一律裁撤。建议遴选二名妥当官员驻扎在青口地方,专门经办管理渔船醃切及该区食盐用盐,并按照规定的章程,开给盐票,收取盐税,以防止通过这两个渠道透漏给私盐兴贩。

    根据有关文献可知,其时在今上海地区的嘉定和宝山县境也实行渔盐配售制度。因其“地濒江海,每届洋汛,渔船出口,准带盐斤”。但在季节和渔船种类上有一定限制,按规定“每年自谷雨至夏至,止限定黄花鱼船”。渔盐配售比例也稍有不同,只分成大小两类。渔船“凡梁头在一丈以上者准带盐三十担,五尺以上者准带盐十担。”[22]

    在渔业占据重要地位的崇明地区也有渔盐名目,除渔汛期水产加工所需渔盐之外剩下的渔盐在负贩盐商缴纳一定的包税、包捐后就可像官盐一样在港内销售[23]。这就说明官方不仅有渔盐配售给渔民,且其配售量还不在少数。

    不仅两淮江苏地区,浙江省境也同样存在渔盐配售制度。浙江除正引和余引之外,又有所谓“溢额盈余”,其中就包括渔盐这一项。如台州、温州两所和镇海县嵩玉场的余盐,台州、温州、松江三所官厂销售的零星负贩盐和渔盐,共计有80602引,各则科算及引课公费等共计有银19771两有余。有司官吏解释其原因说,“此因正引已完,余引未到,而民食不能稍缓,渔汛更难愆期。暂印照配卖,接济急需。”[24]由此可见渔盐配售对于渔业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一些沿海地区刚刚开发的海岛,岛上场灶所煎之盐甚至规定全部供给渔户。如浙江“玉环地方,周围约有七百余里,峙立海中”,玉环岛上各港澳,“向年虽名为奉禁不开,而利之所在,群趋如鹜”。多有百姓偷偷进入该地,在这里搭棚盖厂,挂网採捕,刮土煎盐,私相买卖而偷逃课税。如果遇上巡查船只,则向他们行贿以买脱,通同一起蒙混欺隐。或者一时被驱逐离开,过不了多久就又偷偷地聚集到了这里。聚集到这里的绝大多数是从事捕捞的渔民和从事煎盐的灶户,有司官吏奏请“将渔户逐厂挨查,取具保结,许其採捕”,“将煎盐之户,取具新邻族保甘结,一体编入保甲,著令并灶聚煎,官收官卖,止在本山卖与渔户居民,毋许贩卖出境”。[25]

三  渔盐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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