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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投递,听从州县管辖。在东南地区,由于屯军与民户错杂居住,部分屯军更被囊括到由地方官管理的保甲系统中。如《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132]中第十二甲猿步村下登记有陈仁用、林和忠、林和静、林椿等兴化卫屯军。同时受军政、民政两个系统管辖,有助于屯军摆脱卫所武官单方面管理,世代受欺压凌辱的局面。
随这地方文官日趋深入介入卫所事务,部分官员逐渐改变了对卫所军户的敌视态度,开始与本部民户同等对待,因而主动插手解决一些军户的生活难题。如贵州臬司盛万年目击时艰,主动向巡抚请求主持清屯”[133]。海南儋州知州曾邦泰直接介入卫所军士的安置和轮替[134],等等。
行政官员即已介入屯田事务,难免要继续渗透。如杨进道,以知县之职而“阅视城池,点札兵船,选择壮勇,添盖敌台”[135],俨然是一方守土将领。在江西,建昌知府邬鸣雷以“该所操军五百零八名多系影占冒饷”为由,于万历三十八年将建昌所操军裁汰131名[136],直接行使了卫所长官的权力。
行政官员渗透到直接参与军政的地步,与军饷供应从明中期开始基本依赖于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掌握了经济命脉,地方官员自然会关心自己的钱粮是否被用对了地方。后勤补给既为人所控制,卫所官员腰杆自然硬不起来,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嘴里的肥肉被一点点的蚕食。
由于地方文职官员对卫所事务的持续渗透,卫所原有军士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军饷发放制度以及卫所军户的劳役差遣制度等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限于篇幅,本文不便展开论述。[137]屯军要实现自耕农化,在实现屯地私有等经济条件的同时,脱离世袭武官的管辖也是重要条件之一。文官的介入,在客观上有助于屯军摆脱世袭武官一元制管理的局面,加速向自耕农转化。
从总体上讲,明末屯军朝自耕农方向转化的趋势虽然非常明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距离彻底完成转化还有一定距离。这既与相当多的统治者脑海中仍然视屯地为国有土地,拒绝变革有关,又和明末政局动荡,中央政令无法也没有条件彻底贯彻有关。因而,完成屯军自耕农化的任务也就历史的落到了明朝的继承者——清朝政府身上。清初,屯军被改作“屯丁”,专事农业生产。康熙以后,清廷大量裁撤卫所,将屯丁转为由州县管辖的编户,虽然在个别地区保留了较高的科则,但土地私有、解除兵役、和普通百姓同等待遇和地位等完全实现,最终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
 
(资料来源:《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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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序》,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2175页。
[②] 《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序》,第2193页。
[③]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50页。
[④] 《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条。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下同),第3184页。
[⑤] 《太宗实录》卷三十,永乐二年五月甲午条,第0552页。
[⑥]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43页。
[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遍第12册,《浙江下·宁波府志·田赋书》。
[⑧]  例如余姚夏氏,明初已是“无町畦”,根本没有负担军士军装补给的能力,却仍然被选中。事见《夏氏家乘》,雍正二年刊本。
[⑨]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
[⑩]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2页。
[11] 《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第1629—1630页。
[12] 《太祖实录》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辛卯条,第1089页。
[13] 《太祖实录》卷一八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条。
[14] 《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正月戊辰条。
[1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阳新书》。
[16] 《太祖实录》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条。
[17]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中华书局1988年缩印本,第121页。
[18] 《太宗实录》卷二六,永乐二年正月丁巳条。
[19]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第121页。
[20]  魏涣:《巡边总论·经略总考》,《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26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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