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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田之无赋可以免征输也,则私相买。”[43]
军民田地互占给屯军隐占屯田提供了条件。弘治年间曾发现云南卫所把二万八千余亩屯田混入地方有司民田册籍内的事件,为儆效尤,明朝政府按盗卖官田罪给予从重处罚。[44]不过从万历时政府再度严令淮安、凤阳等地“卫所屯田不许混入有司开册”[45]来看,类似的问题并没有被有效制止。
对于地方官而言,由于屯田隶属卫所,自己无权直接过问。给清查军民田互相隐占造成了很大困难。清查军占民田时,军人“一概将地赖为军装子粒”[46];清查民田时,“奸民”又“窜之军屯王庄”[47],自己无权管辖。更有甚者,部分地方官员处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有意规避对屯地的清查。如徽宁兵备道程拱宸袒护东流县百姓占夺南昌卫屯地,阻挠清丈。[48]行政官员可以袒护部民,向来官声不佳的卫所管屯官只会变本加厉。中央政府虽然感慨“职屯必利屯,若职民复利民耶!”[49],但碍于不可改动的文武两分祖制,对其地方主义、宗派主义的必然副产品,只能是徒呼奈何。
在军民、军地双方的共同作用下,军民地相互混占的现象愈演愈烈。发展到明末,连官方亦称“至今或以屯地而指民村,或以狡民而诡军户,因循日久,茫无可询”[50],毫无办法。
明初,大批军士的家属到经济、生活条件较好的卫所随住。由于卫所容纳能力有限,明朝政府曾几度下令在卫亲属除当房家小外一概回原籍听差。[51]但有大批亲属不愿回乡,纷纷移住到卫所附近地区居住,成为附籍或寄籍军户。在四川,“四川布政司左参议彭谦言:四川成都前等卫、雅州等千户所旗军,自洪武间从军,子孙多有不知乡贯者。今但正军、余丁一二人在营,其余老幼有五七人至二三十人者,各置田庄,散处他所。军民粮差俱不应办。乞行四川都司及抚民官勘实,就令各于所在有司附籍,办纳粮差,听继军役,庶丁粮增益,版籍清明。从之”。[52]这些人可以说是巧妙利用了余丁身份,为自己创造了最有利的局面,俨然是化外之民。彭谦提议获准,加强了对这些人的管理。但即便附籍,这些人也不安份。正统三年,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结果发现“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于是命令他们“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53]严禁合户附籍。现有科研成果显示,明代福建的军户有若干姓共用一姓合户立籍的现象,如福宁州孔、刘、谈、汤、贺等姓虚拟户名,詹、张、卓等姓以“全”为共同之姓,等等[54]。这种现象在四川军户中同样可能发生。前面所说的附籍人户中应该包括彭谦所说的军士家属。
    尽管朝廷有严令,这些人却依旧如我。嘉靖时胡世宁的奏疏中仍称“(四川)大户或十数姓相冒合籍,而分门百十家,其所报人户不过十数小户”[55],可见朝廷政令并未得到贯彻。
允许附籍给清勾带来了麻烦,一些军户“一家或三五人、十余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其余隐蔽在家”。兵部无奈,只好于景泰元年改弦更张,责令“不分年岁久近,除其该纳粮草仍于有司上纳,其人丁尽数发回军卫”[56]。但这时兵部和户部之间出现政策上的矛盾。户部于景泰二年制定的黄册攒造册式中规定“其军卫官下家人、旗军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57]。这种政策上的龃龉直到成化十八年才统一为“凡有卫所之处,附籍军丁无粮草者,尽发原卫当差;有则户留一丁应纳。丁老及有他故,仍于本卫取回一丁顶户”,原无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58]取消了绝大多数军户余丁寄籍附近州县的机会。
但到正德十六年,明廷又开禁,准许不足110户的里,“以附近流来有司、军卫人丁,及军民官员事故遗下家人子弟,寄居日久,置成家业者补入”[59]。可见,成化十八年的条例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仍不断有卫所军户余丁移居附近州县,置产治业。为不使其成为化外之民,明廷只好开禁。
由于军卫附籍制度的存在,大批富有的屯军或余丁乘机购置民田,成立游离于卫所和地方政府管理之外的寄庄,进而将附近屯田诡入寄庄。一些民户也不时避入寄庄以躲差徭。军卫佥派差役,则称已经附籍地方,承当民差;地方征派粮差,则谎称仍隶卫所,已有差遣。由于军民之间的相互利用以及管理系统上的问题,使寄庄问题成为明朝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尤以屯民田地错杂的东南地区为重,也因此为行政官员逐渐介入卫所事务提供了机会。
为解决在卫留住家属的生活问题,政府允许其垦种部分田土,且征税科则较轻,甚至“永不起科”。有余力的屯军本人也可在分地之外,另垦荒地。如永乐时规定“军官及军下舍人、家人、余丁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随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60]正统元年奏准,“陕西军余地亩如民田五升起科,月粮仍旧官给。其屯田正军该纳余粮六石,余丁地亩亦科如民田。”大同、宣府边卫亦如例实行[61]。正统七年,令自开垦荒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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