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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地位的斗争过程。
对于屯政的破坏,以往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势要占耕屯田。势要占田、占役军士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很严重,但终归有个限度。势要为维持占役军士必要的再生产能力,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种子、牛具以及休息时间,否则会召致其暴力反抗。官与军之间的“阶级合作”应是明朝大部分时间内的主流,这一点从明朝中后期兵变的动因中即可以看出。
屯军的大量逃亡是其主要的反抗方式之一。但这对于未逃屯军而言,逃亡屯军遗留下的大片屯地恰恰给其创造了另外一种摆脱困境的方式,即屯田私有。个人认为,通过二百余年的努力,存留的大部分屯军已基本摆脱了事实上的农奴身份,转变为拥有土地的自耕农。
屯军要摆脱政府的严格控制,需要实现以下几个目标,即屯地私有、土地税则和民田统一以及解除服兵役的义务。以下将就这几个问题分别论述。
 

二、屯地的私有化
 
获得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是屯军首先要解决的问题[32]。明初,为实现卫所之间的相互牵制,在屯地的分配上往往相互交错,不同卫所的屯田共处一地,本省卫所屯田远在隔省的现象很普遍,像直隶宁山卫戍地在山西泽州,屯田则分布于河南以及北直隶大名诸府县。山西潞州卫屯田散布于河南、北直隶两省三府九州县。偏桥、镇远等卫地处贵州却隶属于湖广都司。极端的例子如南直隶定远县一县分布有南京英武卫等7卫屯田[33]、湖广均州守御千户所屯田散布于72处[34]。这种“相维相制”的屯田分派办法以及由于江南水网密布,福建、两广等地山岭多地块小造成的屯田分散交错,给屯田的管理带来相当的困难,屯官很难有效巡视。加之军政腐败,屯官怠惰,“优游城市,而不见阡陌之巡”[35],更使屯田管理近于无政府状态。屯军可乘机私相典卖,无所顾忌。
明代屯田还兼有其它功用,简言之即“北方之屯田重在盐法,兼重马政而行之也;中州之屯田专重马政而行之也;浙直之屯田则以屯军子粒供造运船之用,有余者充补月粮;福建则又不然,其屯田至多不若浙直之少”[36]。这使卫所屯田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管理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容易相互推诿。这无疑是屯军隐占屯田的良好条件。
屯军隐占屯田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隐入民田、混入寄籍和隐入轻科余田。
明朝军屯不仅各卫交错,而且还常与民田相杂,在人口较为稠密的腹里如此,在边境亦然。如大同,“军民杂处,地亩相连,加以王府牧马草场、将官养廉田地及随侍官校免买民屯,互相参错,若犬牙然”[37]。民、屯田混杂的一个结果即军、民之间可以相互买卖甚至强占对方田土。在明人的记载中大多强调屯军无理抢占民田。例如:
(广东)缘海诸屯卫帅暴横为民害,往往择民膏腴田诬为荒废,据占自利,郡县不能制。[38]
南京锦衣等卫屯田多在应天并直隶庐州、滁州等处地方屯种,递年夺占民田,不纳子粒。及直隶苏州、建阳等卫所屯军亦如之。[39]
弘治末年,因出查事例,各军生奸,指邻近民田报作己力开垦,遂增余田名目……军田大率间杂民田中,四旁非尽山地,何自开垦?军之余田,乃民之虚粮。册籍已成,征收日久,小民赔粮,无能辩诉。犹曰往事可诿也。目今军人生奸得惯,沿袭而来,凡屯田系是水冲沙压、水涸抛荒,往往指邻近田为己田原有之数。一佃其田,百端生害。[40]
武黄二卫永乐中来屯,注籍强半。恶有溪山,圈之。而屯京山、黄陂。所籍之田听民占焉,增税于官。其籍犹藏武之史高氏。弘治中,议覆屯。高之后怀籍私示京民,曰:“汝执此,不即嫁于彼乎?”京人从而诉焉……自是注籍之家,田不加多,既输民租又纳军税。(县)侯……力白诸统,异议,不报。惜哉![41]
成建制的军人和缺乏统一领导的民人相比优势明显,难免会不时争取获得一些额外之利。类似现象如果不遇上敢碰硬骨头的地方行政官员干预,很可能会成为既成事实,一直延续下去。
史籍中多载军人夺占民田的原因与武臣通文墨者少,留下的史料稀少,现存史料的提供者大多是行政官员有关。不过民户占有军屯土地的例子史籍中也不难找到。如张燧称:“屯政侵欺之弊难以枚举。第所以致此极者,皆因屯伍之官不能照管,大半为豪民所占。盖地广而赋轻,故豪民喜得,入手即报新垦于州县,而屯地自此消灭矣。中间不肖之人或典或卖,或暂佃一时,久不能赎,则豪民之而不归”。[42]
虽然强占民田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相当多的民田是购置所得,当无疑义。军民互占田地有多重原因。客观上,屯军户的人丁事产随着社会变迁会有所变化。人口众多的屯军户田地不足使用,势必要通过购买或强占来补充。主观上,“军士利于屯田之去籍可以免著伍也,则私相卖;豪右利于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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