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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有利于卖地的屯军,而不利于买地的民户,“遂致军人不论远近典卖及将置买民地、逃军遗业妄肆告争”。无奈之下,只好回到“价必入官,人必治罪”的老路上。[79]
激进的一派则提出认可屯地买卖的建议。如《怀庆府志》的作者认为:
治家如治国,有为者治万亩而有余,无为者易百亩而不足。田荒芜而赋税何出?此则典卖者势之所必至也。强夺富人纳价之田而归之本主,是以拂人情而讼繁兴。且如人孰不爱其子,岂待君人者之禁?……若两省巡抚会文,立为一定之法。凡民买军田、军买民田,每亩岁输银五分与本业主。大约每亩三分,在军足以完两税,所余二分足以备军装;在民三分足以备粮马,所余二分足以供杂差。军买军田,则两税随轻重完于管业,外二分以资军装。而近年所加地亩差银一切革去。若然则贫军百亩之田虽卖而岁得银二两以资行装,田倍而所得亦倍之,又何至于逃哉?……此虽迁就之说,然亦足军士省词讼之要法也。[80]
这一建议不仅认可了屯田私有的既成事实,还提出利用政府力量干预屯地买卖,以求军民两不吃亏的具体措施。不过其执行前提是明确屯地原主,这在明末显然已经无法办到。不过,本条建议的提出,反映了在明末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一批敏感的知识分子已经开始思考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说明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已经在上层建筑中有所反映,这是本建议的最大价值所在。
虽然明朝政府在大政方针上继续坚持屯军、屯田相互匹配不得变乱的政策,但在严峻的现实逼迫下,明廷也不得不在局部做出让步。嘉靖九年,明廷批准巡按御史方日乾的建议,准许“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垦。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仍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告争”,[81]在客观上承认了屯田可以私有。在方日乾的《抚恤屯田官军疏》[82]中另有一更大胆的建议,即公开承认军官户内舍余侵占屯田为合法,条件是他们“每三纸者,著领久荒田一分,务要立限开完回报。如不愿开者,即将户由退出,另召有力之人承佃。每三分户由带领荒田一分,将见得三分熟田而领一分荒田,未有不愿承佃者矣”。不过此议有鼓励势要占种屯田之嫌疑,因而未获批准。
南京一开先例,各地纷纷跟进。如隆庆六年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方案,“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83]获准。万历三年议谁甘肃地区垦辟荒田,“给予执照,永为己业”[84],等等。从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只是承认了垦荒田的所有权,对于原有并仍耕种的屯田尚未有私有化的举措,仍然执行旧制。
尽管政府仍然追求田归原主,但目的已经发生转移,即主旨在于恢复屯粮原额,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所以,在明朝中后期政府组织的对屯田进行的清理行动中,已经不像明初那样把清查官豪奸军隐占屯田作为重点。以万历八年张居正执政时组织进行的全国性土地丈量为例,其清丈八款中明确提出“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85],丝毫未提及屯地使用权的调整,只是对那些占种田地却不纳粮的豪右才予以制裁。以后虽然不时有大臣提出清理屯田,大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后人黄景昉认为“今动云清屯盐,清卫所军为富强资,幸其效如嚼蜡,不然,即前车之鉴”,难免不招致类似正德间刘瑾清屯那样引发的大动乱。
不在政策上做出明确表示,不等于明朝政府不承认屯田的私有,尽管这非其所愿。从晚明一些地方官员的做法来看,明廷已经开始变相承认屯军对屯田的所有权。
在追求尽力恢复原额思想的影响下,明廷所采取的一些具体政策客观上鼓励乃至推进了屯田的私有化进程。这其中最典型的是兑屯制度。兑屯,即由政府组织,以一定数量的屯军(包括屯地的事实拥有者)和相应数量的军官或操备战守军结成一组,屯军直接把应缴纳的屯粮交付对方,作为军官或操备军的俸粮军饷。在政府看来,兑屯法一可免去政府收纳屯粮、在作为俸饷发放的麻烦,事关切身利益,军官们自己会去努力收缴;二可以免去军官操备军因俸饷不能及时发放而带来的“守候之苦”;三可以免去地方有司官挪用屯粮的危险。兑屯法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的宣府。宣德九年,行在户部右侍郎王佐建议在云州一带增兵,“半以巡哨,半以屯田。军与田一顷,官给牛具种子,令对名供给。一岁之后,住其月粮”[86],获得批准。中后期以后,兑屯法屡屡被提起并在地方付诸实施,且颇有成效,以致被很多人奉为良方。如盛万年提出“以此推而行之,海内军储不小补耶!”[87]兑屯法对官方有利,对屯军其实更有利。因为此后官方不再过问屯地的归属,屯军只要满足所对应的军官需要即可,可以给粮,也可以给钱,只需双方达成一致。明人孙传庭对此领会深刻,哀叹“(兑军免纳)屯粮既不入仓,屯地几成私产,于是投献侵霸,奸弊丛生,遂至莫可究诘矣”[88]。
在某些时候,明朝政府甚至会保护屯军的土地永久使用权。以南京地区为例,嘉靖年间屯田御史张鉴为弥补屯军不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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