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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日趋混乱,无法始终如一。孙传庭清理在西安四卫军屯时执行的政策是“不深究以往,不追夺原地,止按地起课,即责办于见今承种之人……总以民间见行典地每亩一钱之例为准,每上地一顷,征粮十八石,中地仍量免三石,止征十五石,下地又免三石,止征十二石……犹轻于私租远甚”,仍然是以屯地国有为政策基础,丝毫未顾忌中央政策,因为中央没有军饷提供给他,允许他“以后兵饷,改抚自行设处”[102]。
当然,屯民田一则的政策在政局尚且平稳的地区还是得到了实行的。如广州一带的屯田即在崇祯四年实现“照民田起科”[103]。
在一些地区,屯田执行旧科则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如贵州,入清以后虽然“屯科田亩均属私业,例得买卖”,但原屯地“粮额仍依卫制”[104],即屯田每亩缴纳二斗六升,科田每亩五升四合。因而矛盾丛生,田籍混乱不堪。
在政策层面上获得了屯地的所有权和统一科则后,军役的困扰成为其向自耕农转化的唯一障碍。明中叶以后,屯政败坏,“今之屯田其名虽存,其法尽费。守屯之卒与农氓无异。其官亦但知了赋税而已,更不知屯以用兵。[105]”不过,屯军被抽调参与军事行动的事情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北部边境地区。此外,承军产即应服军役的观念在众多官员心目中依然存在。顶种屯地者“享军之产,无军之差”[106]的现实令很多士大夫不满,因而“令得业多者即承其军,不承军即退业还官”[107]的建议屡屡出现在朝士奏疏当中。从地方资料可以看出,这类建议确实得到了实行。如《☆辞》中所载张四岳、王梅等案例都与此有关。[108]不过也有例外,如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时实行“屯地僻远,原主力不能及者,募人开垦,即给为业,免其抽军”[109]的政策。湖广巡按舒荣都在天启年间提出“著伍之军不必田主正身,或子弟或义男,但要有膂力,有根脚不堪者听田主更置”[110],事实上允许种屯者招募代役。孙传庭清理西安军屯时的政策更彻底。“本军自种屯地……凡有途遥不愿应兵,及老弱不堪征战者,责令照例纳课。如有不愿纳课,实系精壮堪以应兵者,仍行着伍”[111],屯军二选一,而非必须入伍。隐占于豪强之家的屯军“止议追粮价银二两三钱七分,即免补伍”、屯地“或系军种,或系民佃,或系权贵生员衙役人等承种,令其各递认状,报首明白,俱许照常耕种,免其当军”[112],屯军免除军役的机会很多。
不过,和明朝政府认可屯地私有、科则统一不同,屯军免除军役由于事涉根本祖制,关系到军户制度的存废,所以始终没有得到皇帝的认可,只是停留在地方官员在局部的实践上。

四、行政官员对卫所管理的介入
 
和州县行政官员相比,卫所官屯官员的施政往往粗暴简单,而且由于军户世袭造成的官兵关系长久固定化使卫所官员更易走向腐败。在明代史籍中有关势要占夺屯军土地、屯军代赔势要隐去的屯粮子粒、占役屯军等有损屯军利益的记载非常之多,正是军户制度先天不足的体现。
屯军要摆脱低下的经济、社会地位,改变军屯管理体制是条件之一。只是与屯地私有等不同,军屯体制的改变是从外向里取得突破,其力量源泉最初来自于州县行政官员对本部民户的保护倾向。
行政官员介入卫所管理最初的突破口是屯粮存储和使用。明初,民户提供的军粮要由百姓直接运到卫所交割。军强民弱的情势使卫所管粮官经常有意调难民户。如山东平度州百姓送纳德州左卫的秋粮被卫官张鉴等人拖延两个多月,“每五十石索布三十匹方与上仓,又多收米入己。民受其害,至卖车牛以贿之”[113]。随着屯政的日渐百坏,民运粮在军饷供应中所占比例的持续增加,地方官员要求改变军粮管理体制的呼声日渐强烈。宣德十年,原由卫所管理的军仓被强制转归地方行政系统管理,只有辽东、甘肃等附近没有府县的边卫仍旧[114]。卫所军人的月粮因此相应的改由地方政府发放。屯军子粒也相应改由地方收贮,管屯官只负责征缴。[115]
明中叶以后,军民田地相互混占、军户寄庄等问题日渐严重,地方利益时常受到卫所军户的侵害。为维护本部权益,地方官员开始谋求直接介入屯地管理。如尹崇高力行均分宣州卫田,侯祁见“军田苦参差无考”,在兖州府大力整顿军屯,等等[116]。而屯粮上缴数的持续走低以及管屯官横敛无度也让中央政府十分挠头,开始思考撇开卫所官员,设立新的屯田管理体制。地方官员努力介入屯田管理的势头给中央政府提供了好的选择。嘉靖四十年,山西巡按温如璋提出“(山西)各卫所屯粮宜责成有司,与民粮同征。如遇升任考满,一体查核,不得专属武臣”[117]的建议,获得批准。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明廷批准兵部建议,将山西经验推广全国,下令“各州县掌印官将坐落本境屯田,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但遇夏秋起征之时,照依民粮事例,督催完纳。如有屯头旗甲人等恃顽不服,军官故行阻挠及违慢者,俱参呈重治”[118]。不过万历年间御史吴崇礼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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