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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亩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62],等等。科则不一使屯军开垦荒田的积极更高,兼之分地与新垦田土一般较近或相连,使屯军有机会混淆分地与垦荒地之间的界限,将分地占为己有,或与贫瘠余地置换。更有甚者,故意把分地抛荒,舍此就彼,等待政府发布新的垦荒命令,然后在复垦,谋取轻则科则。另外,正军、军余所开垦的余地允许典卖转让,致使屯地也被逐渐纳入典卖的行列,给清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以宣州卫为例,洪武时,屯田正军人给40亩,“岁征其半,余存自食,谓之原额……法惟承佃,不得易卖”[63]。“宣州卫田溢于军,本多芜没。其后荐经垦辟,科税转轻,故有起科、改科、今清之目。官舍军余于法皆得领佃,私相买卖。然其为屯田,一也。”[64]到嘉靖时已经是“原额屯田多为豪强兼并”[65],难于清理。
宣德以后,由于操军大量逃亡、国防形势的变化以及漕运的需要,大批屯军被征调操备或转为漕运军,原种屯地转归余丁合法耕种,事易时移,到明中后期甚至产生“正军充伍,余丁拨屯,例也”[66]的说法。余丁下屯,既代种正屯,又自种余地,更便利了对屯地的隐占置换。
与屯田被屯军逐渐隐占为私有相伴而生的是屯地私相典卖的盛行。典卖之风盛行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由于贫富分化,富户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养活不断增长的人丁,贫户人丁寥落,无力耕种,典卖尚可稍有收益。正统以后,由于军士逃亡现象日渐严重,强壮屯军被大量抽调从事守城操练,家口较少的军户只能把屯地交给妇孺耕种。“屯田虽设,率以付老弱妻孥,既不能执耒秉锄,又不能具牛种,则佃之他人,否则弃为污莱”[67]。正统以后屯田子粒改折征收的地区愈来愈多,相当多的屯军或者由于改调别差,或者另有生财之路而离开土地,转入城市生活,原领屯地只好典佃,时间久远者甚至“漫不知伊田所”[68],结果领佃者趁机进一步典卖,致使田主不清,纠纷从起。二是由于屯田在法律上“有典无卖”,买主要冒一定风险,因而有意压低屯地价格。以湖广为例,“民间交易三十亩之价可得七八十金;军曰有典无卖,价只二十金以下。[69]”地价低廉,又可以借机躲避差役,自然大受富裕民户欢迎。第三点,也即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官豪的欺压和侵夺。屯军无力抵抗,只好卖掉田地,一走了之。对此史籍中的记载颇多,无需赘述。
屯军有典卖田地的现实需求,腐败的明朝政府也在一旁帮忙。本来屯田地土和民间土地一样有相应的册籍存档,可供调阅,但由于管理不当,到成化间已经是“各都司卫所原行文卷多有朽烂,间有存者,旋复改洗,以致无籍,官旗人等乘机作弊”[70]。一些卫所的鱼鳞册虽然保存了下来,由于害怕得罪官豪之家,往往也是像陕西诸卫一样“宁匿而不出”[71]。
由于屯政败坏,卫所管屯武官的作用日渐受到怀疑。发展到嘉靖四十二年,朝廷终于下了决心,下旨将军屯管理权移交屯地所在地区的州县行政官员,“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其卫所管屯官止许督率旗甲人等布种上纳,不许经收钱粮。”[72]在陕西,为便于招商垦荒,甚至一度不允许管屯官“亲身下屯”[73]。管屯武官权力被大幅度剥夺,自然心有不甘,不免会肆意篡改有关册籍文档,胡乱派发土地由票,为本部屯军谋取私利,使之买卖屯地尽可能趋于合法以及在军民土地纠纷中占据优势。
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展到明末,典卖屯地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丝毫不顾忌国家禁令。如在泗州,屯军将逃亡军士遗下屯地“典当于农民,而坐收不赀之利。久则直以为己物而立券卖之,虽得半价且甘心焉。或姑留少许以备稽查,或归罪田邻以遂乾没。凡所伍无不皆然,而远乡屯营尤无忌惮……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卖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廉也。而一买之后,视之不啻若世业”。[74]在福建,“异时以典卖军田为讳,今民间显然相授受,按亩估值,其价几与民田埒,虽屡下清核之令不能禁”[75]。
面对屯田隐占、买卖之风,明朝政府内部也发生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应坚决打击占耕屯田、私相买卖之风,如杨一清提出:“行管屯官按籍稽查,有占种者责限自首,免其问罪……如仍欺隐,事发依律问遣”[76]。庞尚鹏认为应“严加查禁,许自首者负罪,有能告者即以其田界之”,但对新垦荒地应允许其“永为己业”[77]。一些务实的官员则提出清屯的目的在于确保屯粮能按原额征收,至于由谁来上缴并不重要。如正德间尚宝卿吴世忠在清理蓟镇屯田时指出:
东胜、兴州等卫所屯田多占种盗卖者,田租拖欠,终年积弊已久。若一一置之于法,人情未免不堪。除官豪占种及知情典卖不首者依律究问外,其余情不得已者量为处分。田仍给主,价亦免追……如买主不系官豪,情愿纳粮者,听。惟在租税不失原额。……从之。[78]
不过从日后的记载来看,吴世忠的建议并没有被广泛推广。嘉靖初年的基本政策是“首正还主,价不入官,人不治罪”,试图通过免于处罚来吸引屯军自首改正。不过这一政策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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