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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屯军余丁顶种逃亡屯军留下的土地。为维护顶种余丁的利益,明廷批准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的建议,停止清勾事故屯军[89]。清勾制度,是军户制度的基础之一,明显在朱元璋所说不得更改之列。现在被局部废止,一方面解脱了逃亡屯军被勾补回卫的危险,一方面又保护了现有屯田的所有人,反映出明朝政府在社会发展持续不断的冲击下,自觉不自觉的开始顺应形势需要作自我调整,旧有统治基础开始松动。
万历三十一年华钰奉命整顿湖广岳州卫屯田。在华钰的整顿方案里有二点需引起特别注意。一是“公屯”的设立。公屯地的来源包括清出的势要虚操冒占屯田、余丁冒领屯地以及其它冒占屯田。公屯仍交原占种者使用,但征收较高租税,公屯收益用于置办军器等费用,这类费用原本由屯军分散承担。“公屯”的设立,间接承认了“私屯”的存在。减掉军需杂费之后,屯军只承担缴纳子粒的义务,身份已相当于佃种官田的民户。二是华钰将公屯管理权直接交给了岳州府,由地方政府“委官置立印薄,照数征收”,明确表示了对卫所管屯官员的不信任。此外,对“原系价归及兑纳军装无缺”的买种屯田的民户视为“应得,勿问”,承认军民户之间买卖屯田合法[90]。
地方政府的实践以及屯地典卖之风愈演愈烈的现实让明朝政府最终放弃了行政干预屯地分配的努力。天启、崇祯年间,屯田“间有隐占,多不可问,然亦不必问”[91]之类的主张成为主流。崇祯四年,兵部侍郎范景文提出明初创立军屯大法时即“以为世业”,言下之意,屯地既然世代所有,买卖当然是合理现象。若要恢复卫所军力,不必清屯,“惟当核卫所军户几何,屯粮岁入几何,原额之外稍增其饷,不足则以民粮益之”[92]。皇帝未置可否。崇祯十五年,当户部尚书傅永淳又一次提出“军买官屯民占军地不必问矣,但就册报征”时,崇祯皇帝“是之”[93]。屯地私有、自由买卖终于获得了最高决策层的认可。

三、屯田、民田科则统一的实现与屯军兵役义务的解除
 
屯田科则和民田统一是屯军摆脱农奴地位,向自耕农转化的另一标志。屯田科则减轻在明中前期曾局部推行,主要适用于一些土地贫瘠的地区,以体现浩荡皇恩。如正统十二年减开平卫屯田税则为每分二石、龙门卫每分四石。弘治十六年批准山东卫所“事故旗军所遗并京操运粮户丁佃种地分别肥瘠,肥地亩征米五升三合五勺,瘠地及登莱沿海卫所亩征三升三合”[94],等等。不过并不是所有有困难的卫所都能有机会蒙受皇恩,如广东卫所也曾于正统五年请求减则,既未获准[95]。
明中叶以后,大量屯地抛荒,为鼓励垦荒,明朝政府有意减轻税则,出现“改科地”等诸多名目。但这类政策在客观上有鼓励屯军避重就轻,抛弃现种屯地的嫌疑,因而产生很多弊病。一些务实的地方官员鉴于屯政混乱、屯军生活艰苦,纷纷提出减轻屯田科则的建议,其中部分建议获得批准,从而使原本铁板一块的僵化制度开始松动。例如万历十一年,甘肃巡抚王璇、巡按吴定提出“甘肃镇地土瘠薄……屯重科轻,恒称偏累,无力耕种,遗累逃窜,屯额渐亏。今次清丈,实在地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二顷三十五亩零,定为地额。无论屯科,概拟一则,分别上中下三等征输……从之。”[96]
这种局部的政策松动,造成了新的混乱。以号称屯地贫瘠的山东卫所为例,万历年间任城卫每亩每年征粮一斗二升,济宁卫每亩一升二合七勺,东平州千户所每亩一斗二升,滕县千户所每亩一升六合。[97]相邻卫所之间科则相差悬殊。
屯田高科则在明初和苏松重赋有异曲同工之处。苏松地区经过长期努力,于隆庆年间实现与普通民田统一科则,史称“隆庆扒平”。“扒平”之后,官田渐失去其本来意义,逐渐与民田混为一体。苏松重赋问题获得解决,军屯重租自然已无继续执行的理由。
崇祯二年八月,户部尚书毕自严面对“军以民之籍而渔军之利,(民)借军之产而避民之产”,“原田尽已卖佃”,屯军自种比例很低的形势,在响应科道官“将佃买屯田照民田一样起科”的建议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若开一假借之名,奸民善匿,无不托之于军,势必纷更,踏勘徒成聚讼,不如画一起科之为妥也……无论军种民种,俱照民田之例概行起科”。           [98]
“帝是其议”。[99]
屯田与民田一则起科,等于在事实上放弃了军屯土地的国有政策,承认了屯军对屯地的合法占有权。
只是崇祯年间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已经明显减弱,纷繁的国事对财政形成的巨大压力使屯民田一则征收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川贵总督朱燮元公开反对,认为“(贵州)若议改军田为民田,则粮额反轻,而卫所之制尽失,似属未便”[100]。兵部在奏疏中推荐的仍然是毕自严所否定的“民种军屯照民田起科”[101],并获得崇祯皇帝批准,说明决策层的政策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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