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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屯军自耕农化浅析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次提出将屯粮归并有司征收的建议,结果户部提出“有司征屯有五不便”,予以否决。似乎屯粮划归有司征收的政策在隆万时并没有被执行。但地方史志资料的记载有所不同。如《定襄县志》的作者提到本地“屯与自有丁差,业属本卫审编,而粮独以寄庄令有司代征,不知始自何年”[119]。在永年县的潞州卫军屯则是“地之税屯自牧之,永弗过而问焉。故但识其处,弗详其数云”[120]。由于军民属于不同系统的问题没有解决,“此辈凭藉卫县不相涉之名分,急则来诉,缓则坚匿,莫可谁何”[121],地方官很难完成任务。事关政绩和前程,遭到部分地方官的反对和抵制,亦属必然。
地方官员关心的并不是能否获得征收屯粮的权力,他们关心的其实是和本地区事务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在军粮主要由地方供应的前提下,屯粮究竟能替本部分担多少以及能否及时、足额分担;在由屯军负责漕运的东南、中南地区,漕军能否及时、顺利的完成本地区的漕米起运;由于屯、民错杂而引发的社会治安以及土地纠纷问题,等等。其中尤其以第二点为重。因为漕运米粮如果没有按时北运,不仅要追究运军的责任,同样要地方官承受罪责。对于运军军官而言,所受处罚充其量是撤职充军。基于世袭制度的存在,即便本身受到惩罚,后代依然有足够的机会承袭旧职。地方文官则不同,一旦受到惩罚,即意味着官运阻滞,甚至因此白费了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因而漕运区的地方官对承运卫所干预的心思最重。温州知府刘芳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温州府共有三卫,其中盘石卫是明朝为数不多的几个没有屯田的卫所之一。温州卫、金乡卫有屯田。“二卫之田,其弊不同。在温州卫,则被奸滑军头每以老幼轻差冒滥,使历苦运军曾无寸土;在金乡卫,则有肥瘠远近相悬”。万历二十四年,刘芳誉为使漕运顺畅,“力议均票,将温州卫屯田丈实亩数,合上中下三则,通融品搭,派成二千七百零二票……法称便矣”[122]。有意思的是,刘芳誉仅仅对温州卫的屯田作出调整,对同样弊端百出的金乡卫则不闻不问,这虽然与介入卫所事务难度很大有关,但显然与金乡卫不涉漕运,与知府大人的官运无涉关系更大。金乡卫屯田后经兵备道汤公调整,才解脱困苦。
对于因税负不均造成的屯粮征收不足、不及时,仅仅改变征收人员的没有用的,重要的是厘清屯地占有关系,因地起粮,做到负担均衡。要实现这一目的,地方官员必须努力介入屯地清丈工作,或至少弄清屯地数量以及应负担的屯粮额数。均分屯田或均派屯粮难度很大,但对于民户和普通屯军而言都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所以获得成功的地方官员往往会被大书特书。此类史料在地方史志中有很多。试举几例:
六安卫:“卫自国初以来原额屯田五千六百□……后因丈量,比原额外加增浮粮过多赔累,贫军几不堪命。知州李懋桧目击其弊,申请豁除……部伍始有安土之思焉(卫立颂德碑)。”[123]
铜鼓卫:“万历三十三年知县沈文系照卫官军士下屯骚扰则民病,佃户屯老拖欠侵收则军病,尊宪申请旧额,清查八所屯丁一百八十丁,子粒米共一千二百零,需操总撒相同,照民粮核实册样……不致屯丁拖欠屯老侵扣而卫官亦不得藉口住俸降俸参罚为词矣。”[124]
永州卫:“(司理林汝诏)知永卫屯政之弊,条陈当道,勘丈屯田,军政一清。复议抵兑军粮法,公私两便。”[125]
屯粮征收如果数量不足,充其量只是影响本地百姓的生活,让百姓增加一些负担,不致影响官员前程。对于事关官运的漕运,由于运军大多由屯军中签派,地方官干预屯政有更迫切的需要。前面所提及的刘芳誉是一例,令如祁如东,借在江西卫所推行一条变法之机,将赣州屯田以“高下分等则以定运军年限,卫所至今利赖之”[126]。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恕不枚举。
在军地纠纷中影响最大的是土地和寄庄问题。嘉靖年间明朝政府曾对“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包赔”的问题做出明确指示,要求“抚按衙门并管粮官明白榜谕,今后一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127]。有了上方剑,地方官员开始各显神通,为本部民户争利解忧。在山西定襄,知县王立爱采用温和政策,令屯户自首地亩,然后派以少量粮米,平均每亩只纳粮米六合[128]。在浙江宁波,县令曾承芳则采取了严厉的报复性措施,“凡于寄庄附籍等户皆佥以重差”[129]。出现此类差异,一方面与地方官的施政风格有关,一方面也是由于国防形势较为严峻北方卫所地位相对较南方腹里卫所重要,军地双方地位大致平衡的反映。
至于治安问题,由于一般会得到监察、司法部门的支持,解决起来相对容易。如六合,“屯田与六合民田相杂,其屯所奸盗等弊与县相倚”,屯田御史周冕奏准在各屯所设屯老“如老人,然统辖于县”[130]。广东万州地区军卫更甲不听州县钤束,“致使梗化之民每以军家为障蔽”。[131]在巡按御史戴璟的主执下,军卫更甲不得不于每月朔望赴所有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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