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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业与社会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48  来源:不详
租纳税、订立合同、换算货币、典当抵押,甚至还要处理与政府关系、进行商务诉讼……这类活动中,文化上的优势,尤其是能写会算,肯定大大有助于经营。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经营的成功,就是很好的一例:
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櫃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自明至今(清)已二百三四十年,子孙尚食其利,无他姓顶代者。吴中五方杂处,为东南一大都会,群货聚集,何啻数百万家,惟孙春阳为前明旧业。[62]
“孙春阳”从明代的一个小铺,发展到清代颇具规模、制度健全、专制南货精品的名店,应该与其创始人的文化品味和精明,及采用了别开生面的经营方式不无关系。另外重要是,有些店铺雇佣了一批能写会算、素养较高的下层士人为之工作,它们的发展也得益于这些“掌记”、“会计”的文化修养与经营见识。当然,文人学士经商不免也有因其迂腐而失利亏损者。但大批文人学士进入商人行列,毕竟是给当时的商业队伍补充了真正意义上的新生力量,而且也为店铺商行增添了文化氛围,促进商业文化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从而对晚明的社会变迁产生积极影响。

二、 商品种类增多——非自产货源充足
宋、元两代包括明前期,全国各大城镇的大多数店铺(尤其是中小店铺)大都是手工业作坊兼营商业,它们的经营形式基本是前店后坊,销售自己生产的物品,即使文化店铺亦然(书坊自刻自卖)。完全靠进成品货来经营的商业店铺只是很少一部分。明中叶,自产自销之店依然遍布城镇。但随着生产的发展,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日趋增加;而由经济的逐渐富裕而引发的市民对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则有力地刺激了产品向商品转化的速度和力度,并促进流通的进一步繁忙兴盛。许多生产者(农民、小手工业者等)已不完全是直接为自己生活、生产所需而生产产品,他们这时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拿产品到市场销售,即是生产商品,是创造产品的商品价值。他们或者将成品直接出售给店铺老板,或者卖给商贩,由商贩长途贩运至远处销售。许多商铺已不再需要由自己来生产所售产品,他们完全可以从产品生产者手中或商贩那里购进自己所需的商品。这种社会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明显增加,是明中叶以后商业经济发展的又一显著特点,也是当时城镇商业店铺繁荣发达的一个重要基础。
当时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我们可以从以下的一些数字来窥看。据吴承明先生统计,明朝,农副产品中作为大宗、重要的贩运物货(不包括政府征收、调拨的赋税货物)有1、粮食,“在明后期,较长距离的粮食运销,包括广东米北上,恐怕不超过一千万石……约值银八百五十万两。”2、棉花、棉布,尤其是新兴的棉布“估计明代(长途运销)约不超过二千万匹……约值银二百三十万两。”3、丝和丝织品,参加长途运销的丝织品“每年可达三十万匹左右……价值在三十万两左右”[63]。显然,这些货物应该属于商品类。
大批粮食贩运异地,是作为商品在粮铺销售的。明中叶后,江南许多城镇出现的大“米行”、“六陈铺”等,大都已不是仅销售本地区所产之粮食了,更多的是销售从湖广一带贩来粮食。如徽州地区城镇所需之粮食,“大半取给于江西、湖广之稻,以足食者也,商贾从数千里转输”[64]。当时盛行的“湖广熟,天下足”的谚语,也正折射出了全国许多粮食铺子的货源主要来自湖广的信息[65]。当然,有些地区城镇的粮铺也还以本地区生产粮食为主,如开封的大米行:“所有郑州、辉县、光州、固始等处来各色大米,俱归入行内”[66],即米行货源,既有产自附近郑州、辉县的,又有来自较远产区光州、固始的;又如杭州,“城中米珠取于湖(州)”[67],等等——不过,这种拿到店铺销售的粮食也已经属于商品的范畴了。
棉花(农产品)和棉布(手工业产品) 是明中叶大宗运销的又一商品。在晚明,这一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北棉南运,南布北销。长江以北如山东、河南以及江苏、河北的一些地方,由于日照、土壤等自然条件比较适合于棉花生长,因此种植得多,产量也教高,但相对来说,纺织加工的能力较弱,技术也较差,因此,那里所产的棉花,大多是卖与商贩运至南方,或是由北人径自到江南开肆销卖,供应当地的棉纺织手工业原料。如浙江乌程之南林,“地产棉花甚少,而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往往商贾从旁郡贩棉花列肆吾土”[68]。河南、山东植棉,商人收后,转鬻江南。山东兖州、郓城是棉花集散地,“贾人(从该地)转鬻于江南,为市肆居焉”[69]。而经江南如苏州麇集于城东北“待价而雇”的机织工们加工而成的布匹、棉纱等,再运往全国各地市肆销售,或由商贾径到北方开设棉布店。
丝和丝织品上历来都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商品,在宋朝特别是南宋时,丝织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已相当繁盛,其经销店铺在江南城市也中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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