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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石所见清代后期陕南地区的水利问题与自然灾害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虽交于官者有限而差役执票下乡,多方需索,不遂其欲不止。甚至有税已交出而被差役乾没,仍累及花户完纳者。剥削穷民,毫无限制”(注:《白河县豁免杂税畜税告示碑》光绪二十四年。);乡约管理中之“近连年岁饥馑,田间小窃,不肯经官,乡约私自惩罚,原不欲坏其名节,冀其人自改也。乃近来乡约视为利薮,遇有形迹可疑之事,使人具售状,伊藉庙会、船会为名,动辄罚钱数串或数十串文,无钱者折给地亩,乡约自行收租”(注:《洋县正堂为民除弊碑》,同治五年。)。其他则有“近来人心不古,□各乡保肆行告状兴讼;又有□□游僧野道并装烟、歌唱之辈,每里红白喜酌,硬行强讨恶化;并有淘挖沙金损毁田地;无赖匪类偷窃□□、漆树、田禾、树木,及窝赌窝娼之家,任意妄为”(注:《石泉知县整饬风化告示碑》,道光五年九月。)。“狗盗狼窃之徒,白昼强取,黑夜窃盗,竟使业不由己,民不聊生”(注:《平利县牛王沟公议禁盗碑》,光绪二十二年六月。)。“每有横暴之徒自无桑树,竟多喂蚕,俟蚕放□时,呼朋引类,三五成群,偷窃抢砍,互相行凶,胆将守桑叶之人凶捆。匪等抢桑叶各去,反致有叶之家无叶喂蚕”(注:《安康知县颁布流水铺后牌公议禁令告示碑》,光绪二十四年十月。)。
  对照堰渠水利用水、修浚过程中发生的种种矛盾冲突,其实质与前述似无二致,可知堰渠水利的问题不是孤立的。
  与乡约、保正、差役的种种舞弊营私、以职权谋私利行为相对应,堰渠水利中的许多弊端、冲突亦与首事、堰长、渠长有关。城固五门堰唐公湃的问题“日甚一日,其弊总由首事年年□者,只饱私箧,一二端正之人,又以公事难管,勉强塞责,只求眼前之无事,不顾日后之贻患”(注:《城固五门堰分水碑》,嘉庆二十三年。)。其在册灌溉面积则“又为堰长、渠头所匿,日朘月削”(注:《五门堰复查田亩碑》,光绪元年六月。)。对于修浚事务,“各堰长视沙土为利薮,包于田户,叠层渔利,年复一年。”(注:《五门堰定章告示碑》,光绪十九年十一月。)西乡金洋堰之经费由堰首收用,任意妄为,私擅修造,想象兴工,浪费殆尽。(注:《金洋堰公议除弊碑》,光绪二十二年。)光绪年间杨填堰所以发生长时期争水纠纷,起因即有贿窜百丈堰首事一节。(注:《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光绪二十五年。)咸丰年间汉阴济屯堰的争水事件,亦与堰长不无干系。(注:《月河济屯堰总序碑》,咸丰六年七月。)乡约、保正、堰长、渠头、差役等涉足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人心不古”,对公共事务离心力增大,甚或视公共事务为利薮而化公为私,是清代后期陕南社会风气变化、公共事务弊端丛生的重要标志和原因之一。
  堰渠水利及其他领域正常秩序的稳定与否,与清朝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强弱成正比关系。堰渠用水秩序和堰渠修浚中矛盾冲突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冲突长时期持续且屡经官断而不能解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清代后期的陕南山区,清朝官府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度受到削弱。在陕南,对堰渠水利事务非常重视,时有“一君命,二堰命”、“军务事大,堰务事大”之说。道光以后,堰渠水利屡次发生持续长时间的争讼,如前揭道光十一年至咸丰九年(1831-1859)间沔县泉水堰发生的违例霸水案,中间经县官多次理断,明确批示,霸水一方竟一犯再犯。光绪年间发生的杨填堰水利纠纷更是“一味恃强刁横,不遵王法”,在县、道多次明确饬令“晓谕森严”的情况下,越例方不仅不遵行,反而翻控原告,仍欲搭槽引水。更为严重的是当城固知县带差亲赴西营村拆毁违例引水设施时,败诉者“竟仗刁风,纠众殴官”,又鸣锣集众,打闹堰局,门窗俱坏,领首受辱”。直视官府审断为儿戏。值得思考的是,违例方多次翻控、强行引水等行动,多是乘陕安道台换人之际发生的。(注:《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光绪二十五年。)
  寺观经济是一个相对特殊的领域,陕南地区寺观较多,道光以后,多数寺观的庙产管理都弊端丛生,从相关的禁碑、条规碑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如道光九年(1829)四月城固《洞阳宫山场条规碑》,道光二十年(1840)十一月平利《女娲山三台寺条规》,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城固《文延功果赞并遗嘱条规碑》,咸丰六年(1856)城固《重立护持洞阳宫扁鹊观碑》,咸丰八年(1858)六月安康《永兴寺地界碑》,咸丰九年(1859)九月沔县《整顿观子山庙产碑》,咸丰十年(1860)八月汉阴《吉祥庵施田碑》,同治元年(1862)一月沔县《保护武侯祠财产告示碑》,同治九年(1870)三月沔县《严禁侵吞武侯祠庙产碑》,光绪三年(1877)二月汉阴《重修吉祥庵乐楼碑》,沔县《重修武侯墓庙碑》,光绪十六年(1890)十二月安康《天柱山庙公议戒律条规碑》,光绪十七(1891)年城固《清查文昌宫田产碑》,光绪二十年(1894)九月安康知县颁布《天柱山庙公议章程告示碑》等等。
  寺观庙产管理的弊端来自多方面,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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