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大清會典事例》192:2b~3a。
[34] 同上,192:5b。
[35] 《户部則例》18:31b~32a。
[36] 《大清會典事例》192:7a~b;《户部則例》17:4a;18:33b~34a。
(3)江寧倉:江寧倉於康熙年間存儲捐米,康熙四十三年(1704)存穀達87 000石,因恐久儲浥爛,决定照常平倉之例,每年存七糶三,秋成買補。[37]到了乾隆十三年,江寧倉儲穀僅12 000石,顯然减少了很多。[38]
(4)臺灣倉:臺灣倉之設立是專為接濟福建之需要。雍正四年(1726)以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於邊海地方建倉備儲。雍正七年(1729)又以官莊存米之價銀73 400餘兩採買。到了乾隆十一年(1746)更决定以四十萬石永為定額。而乾隆十三年實存396 716石,與定額頗為接近,可見當時確曾盡力使存穀足額。[39]
(5)廣西備貯廣東穀(或稱備東穀):乾隆二十四年(1759)决定:廣西在常平倉額穀之外,另於桂林、平樂、梧州、潯州四府加貯穀十萬石,以備廣東平糶之用。原來廣西所產之稻米有餘,一向藉商人之販運而接濟廣東。乾隆二十三年(1758)因米價昂貴(地方官將原因歸諸於商販居奇)而撥廣西常平倉穀十萬石接濟廣東。事後經地方官奏准成為定例,於是,廣西在常平倉原額外加貯十萬石作為備東穀。乾隆三十五年(1770)曾略為調整存穀的地點,但數額不變。[40]
以上所述河南漕倉、安徽裕備倉、江寧倉、臺灣倉和廣西備東穀都是特為調濟地區間之需要而設立之倉儲。它們都在常平倉系統之外,但運行的辦法則類似。此外,還有浙江永濟倉、玉環同知倉及廣東廣糧通判倉也是在常平倉系統外的糧倉,皆因地制宜而設。至少在乾隆十三年時,這些糧倉皆有相當數額之存糧。[41]
以上所述是政府設立的糧倉。至於民間設立的則有社倉和義倉。社倉和義倉雖說是由民間自己管理,因為每年要報官查竅故實具有半官方的性質;甚至在陝西和廣西兩省,社倉之穀本是由常平倉撥出,更可說是完全屬於官方的性質。以下就討論社倉和義倉及其補助常平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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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大清會典事例》192:2a~b。
[38] 《大清會典事例》19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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