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倉穀佔68%,社倉穀佔14%,義倉穀佔10%,另外備東穀、捐監穀和軍流遣犯口糧三項合佔8%。就各府州而言,常平倉穀多於其他各倉是共同的情形。又如四川,就全省總數而言,社倉穀約佔常平和社倉兩項總和的三分之一;但是,有少數地方(邛州直隸州、綿州直隸州、太平廳)則社倉穀反較常平倉穀為多。[47]又如河南,在乾隆三十年(1765),常平、義、社倉共貯穀2 316 050石,另外勸捐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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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大清會典事例》193:1a。
[44] 同上,193:3a~b。
[45] 同上,193:6a。
[46] 同上,193:11a~12b;參見《户部則例》17:29a。
[47] 詳見《初探》20,表1。

倉貯穀730 443石,後者約佔兩頊總額之24%。[48]至於最著名的畿輔義倉(因設於鄉村,實為社倉),據方觀承在乾隆十八年(1753)的奏報,當時直隸全省共建義倉1 005座,共存穀285 300石。以全省39 687個村莊計之,平均一倉大約服務40個村莊。[49]若與乾隆十三年(1748)直隸常平倉儲量2 154 524石(見表一)相較,義倉存穀量僅為兩者總額之12%。其他省份的社倉和義倉,其資料可徵者列於附録,以资參考。總之,在清代盛世常平倉逐漸擴充時,地方上之社倉或義倉也同時有所發展,只是規模容量大都不及常平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鹽義倉。雍正四年(1726),兩淮鹽商捐三十萬兩在揚州府治建倉儲穀,由雍正皇帝賜名為鹽義倉,儲穀按常平倉之辦法平糶。[50]除揚州外,設有鹽義倉之地另有九江和漢口。其他鹽區,如山東和兩浙,則有“按票輸穀”或“發場耀借,收鹽抵款”等辦法。[51]總之,由於鹽義倉之設置,可見清代有一部分米糧貿易是操在鹽商手中。
社倉和義倉在整個倉儲系統中不如常平倉重要,但是,當清朝末朝,大多數的地方常平倉毁壞不有時,有些地方的民間社、義倉卻更積極地經營。例如,表六所列的是江蘇高郵州義倉在清季歷年的儲穀量和每年增减率。在三十二年中,儲量减少之年佔半數,但其中有四年减少不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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