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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倉儲制度穩定功能之檢討[1]

时间:2009-7-24 13:51:56  来源:不详
總而觀之,倉穀减少後總有力求補回之勢,而最後一年之存量仍較最頭一年為多,可見高郵州義倉之運行是積極有力的。又如湖南瀏陽,同治二年(1863)勸捐成立義倉,儲穀達40 440石,較之常平倉未廢時之額儲(33 852石)猶多。[52]另外,《山東通志》保留了光緒三十一年(1905)和三十四年(1908)全省常平倉與社倉的實存量,兩者存穀皆已為數不多(僅一兩萬石),然而常平倉穀竟只有社倉穀之半,可見常平倉衰廢之甚。[5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續河南通志》(1767年版,1914年重印)卷三四,有各州縣之细數。

    [49]  詳見方觀承《畿輔義倉圖》(1753,臺北成文書局影印);參見村松祐次《清代の義倉》,《人文科學研究》第11期(1969),頁77~199。

    [50]  《大清會典事例》193:15a~b。

    [51]  同上,193:15b~16b,參見《户部則例)17:25a~b;兩浙鹽商輸銀儲穀事亦見《杭州府志》(1922)69:3b~5a;又《温州府志》(1865)6:13a,記有永嘉場鹽義倉儲穀一萬石。

[52]  《瀏陽縣志》(1873)7:8~17。

[53]  《山東通志》(1911)84:2b。

 

 

清季常平倉既已衰廢,但是糧倉在農業社會中發揮穩定功能之重要性仍是當時政府所不敢忽視的。於是,在光緒年間各地方又有“積穀倉”之勸辦。積穀和保甲與團練成為當時地方興辦之三件大事,成效如何則因地而異。例如,山東省自光緒七年(1881)開始勸辦,至清末仍然“所存蓋寡”。[54]雲南在光緒十六年至二十四年(1890~1898)共積穀209 896石。[55]而杭州府則自光緒四年(1878)勸辦後,積穀達363 000石,[56]較之雲南一省之數猶多。更多的资料可從地方志中細細鈎稽,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論積穀多少,總難恢復常平倉在清代盛世之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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