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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地体现了封建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下的雇佣关系。两者性质不同。

二 唐代中后期奴婢的雇佣化趋势

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与雇佣劳动者身份是不同的,但是,只要仔细地阅读有关史料便可以发现,自唐中叶以来,在生产关系变化、契约租佃制空前发展、农民阶级依附关系减轻的大前提下,商品货币经济无孔不入的特性,使雇佣关系日益渗透到古老的奴婢制度中去,从而使奴婢与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分却不断增加。这种变化的趋势,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典身性质的演变及佣仆的增多上。

在唐代社会里,合法的奴婢来源有战俘奴婢,罪没奴婢,世袭奴婢等,非法的奴婢来源有掠卖奴婢,债务奴婢。在这几种奴婢来源中,唐代仍象历代奴婢多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值者”[19] 的情况一样,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

一般说来,如是纯粹的卖身,被卖者的奴婢性质较为明显,这在许多奴婢买卖契约中看的比较楚。如第六章第三节所引吐鲁番出土的《开元十九年二月婢失满儿买契市券》以及《龙朔元年左憧喜买奴契》等,都明确记有“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保不是寒良泫诱等色者”之类话语,[20] 说明被卖者的贱民身份。这里再举敦煌所出S3877((丙子年阿吴卖儿契)一例:

1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
2 碎小,无人救济,急供衣食,债负深扩(广),今将福(腹)生
3 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
4 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乾湿共参拾石。
5 当日交相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以)
6 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口口家口。不许别人论
7 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口口,或有恩敕口
8 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恐
9 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该文书反映阿吴将亲生子庆德卖与令狐信通,身价为粮谷三十石。契书明确规定,庆德自出卖以后,“永世”为令狐家奴仆,即使朝廷恩赦,“亦不在论理之限”。而且“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敦煌所出的其它私人卖身契中,也有“世世代代永为某家奴仆”,“任某家男女世代为主”,“永世一任某人世代为主”的规定。这里奴婢包括其自身的劳动力,“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21] 从此“一人黑纲,永无雪理”,[22] 成为买主的“特定财产”。这类奴婢对主人的隶属关系特别强化,与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十分相近。

但是我们知道,封建政府对于压良为贱是严加禁止的,《唐律疏议》中便有《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婢》、《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等专门律文。如《唐律疏议》卷二十《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A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可见,唐律对略人为奴婢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了原来即是贱民者外,破产农民要将自身或子女卖为奴婢,不能不考虑法律的禁约,而且对于破产农民来说,只要有一线免贱的可能,是不愿将自身或妻儿永远出卖于人、世代为奴的。这样,变相的卖身形式——“典身制”便发展起来。

典身制在历史上出现的很早,历代都不乏农民在极度贫困时典儿贴妇的情况。但是唐中叶以来,典身的大量出现及其所体现出的雇佣化趋势却值得注意。请看有关史料:

敦煌文书S1344号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文中载有长安二年(702年)敕令:“诸州百姓乃有将男女质卖,托称佣力,无钱可赎,遂人财主。宜严加禁断。”[23] 

《新唐书》卷一三六《李光弼传》载,李汇在泾原,“出俸钱赎将士质卖子,还其家”。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恤下》载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曰:“其公私旧债,亦宜停征。贫下百姓有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任依尝式。”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门》载文宗太和八年诏曰:“苏州大水,饥歉之后,编户男女多为诸道富家虚契质钱,……苏湖百娃 愿赎男女者,官为评理,不得计衣食及虚契征索,……不厌为贱者。亦听。”

《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载,咸通五年,梧州军将因米损失,“摊保累数百家,或科决不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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