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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其文后有宋代规定:“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
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人官。”此处且不论宋与唐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宋人规定中。删去了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这一变动不可能是疏忽,而是宋人不将奴婢视为财产的反映。宋人赵彦卫曾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57] 这里赵彦卫认为,奴婢是不能当作畜产对待的。宋真宗说:“今之僮使,本雇佣良民。”[58] 咸平时,“诏川陕路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59] 这反映官府已不允许将奴婢作为财产处理了,奴婢由“物”变成了“人”,这不能不说是唐宋奴婢制度的重要变化。[60] 

其次,奴婢的雇佣化使中古森严的良贱界限趋于模糊,消失。良贱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贱民阶层的存在,而贱民阶层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奴婢。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很难再象唐代那样长期保持世袭的贱籍身份了。一个奴婢在计佣折直以后,可能就不再是奴婢,许多不是奴婢者,因生活需要,也可能雇身为奴,而身份仍为良人。如前述王钦若之奴,就仍保持有在州县的户籍。因此要保持一个有着稳定贱籍身份的奴婢阶层已不可能,唐代奴婢“过贱”及奴婢有固定“贱籍”那一套制度,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雇佣奴婢立契的目的主要是言明雇价与年限,至多也只是象袁采所讲那样,证明“或果穷乏,无所能依倚”而已,与确认典雇者是否有贱民身份没有关系。既然奴婢己不是相对稳定的贱人阶层,与良人之间已无明显界限,唐代那种杂户,官户、番户也不复存在,那么良贱之分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可能。

第三,奴婢的雇佣化使宋代官奴婢制度进一步衰落下去。如前所述,唐中叶以来,随着纳资代役与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手工业劳动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到了宋代,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的“贱民”已经消失,劳动者已都是召募的工匠及差雇匠了。从官奴婢的来源看,宋代已基本改变了没战俘为奴婢的传统做法。虽然宋代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宋与辽、西夏、金进行了无数次战争,但史书中已很少见到以战俘为奴婢的记载了。至于籍没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制度,形式上仍然存在。[61] 但实际内容却发生很大变化。宋代的“配隶”,实际是指流放与苦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其身份是罪人而非奴婢。此外,犯罪者的私有奴婢,也不象过去那样完全作为财产没官了。太宗时宰相卢多逊获罪,其奴婢即被放免。[62] 南宋开禧三年,吴曦以谋反获罪,其妻妾等按律应没官为奴婢,但众官集议后认为,没官系“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合于流罪”。[63] 南宋末年方回亦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64] 

不仅官奴婢很少来自战俘和罪没,而且宫廷中奴婢的构成亦产生了变化。宋英宗时,司马光上书曰:“内中下陈之人,竞置私身,等级浸多,无复限极。监勒牙人,使之雇买,前后相继,无时暂绝。致有军营、井市下狸妇女,杂处其间,不可辨识。此等置之宫掖,岂得为便。”[65] 神宗时,“诏宗室女仆尝生子者,不得再雇人有服属位。”[66] 反之,可证未生子者仍可“雇人”。可见雇佣制已渗人到宫廷服侍阶层,对传统的官奴婢制度形成了一个冲击。

宋代官奴婢制度的衰落在职官制度上亦有反映。唐代主管“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的刑部都官曹,在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载,其职能已变为“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这清楚地说明,以官奴婢为主要掌握对象的都官,职能已向掌握雇佣工匠转化,这是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四、奴婢阶层的雇佣化,使奴婢的身份地位,比之唐代有了进一步提高。奴婢能与雇主订立契约本身,就已标志着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奴婢“贱籍”的消失,更说明奴婢与良人在身份上的接近。宋神宗时,枢密副使吴充言:“朝廷广开言路,微至于庶人皂隶,苟有可言,皆得上闻。”[67] “皂隶”居然也可以上言,这在中古时代是绝对不可想像的。这显然与唐中叶以来“冠冕皂隶,混为一区”以及奴婢的雇佣化趋势联系在一起的。皂隶既可向皇帝上言,那么也一定有了诉讼权力。从宋代奴婢实际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等方面来看,都已不能与唐以前的奴婢同日而语了。这也可以从其它史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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