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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的榷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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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历代名臣奏议》卷三百十九《论汀赣江盗贼利害》。
② 《长编》卷一百三十三庆历元年九月乙卯。
③ 内容见《长编》卷一百六十五庆历八年十月丁亥。
④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货下三》。
⑤ 蔡京盐法内容见《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货下四》。
⑥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
⑦ 《宋代盐业经济史》第843 页。
 
自蔡京以后宋朝在地方设置提举茶盐司,将盐和茶等专卖事务从发运使的职权中分离出来由中央直接派遣的专官管理。提举茶盐司的职责是“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皆有钞法,视其岁额之登损,以诏赏罚。凡给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与州县之不加恤者,皆劾以闻..茶监司置官提举,本以给卖钞引,通商阜财,时诣所部州县巡历觉察,禁止私贩,按劾不法,其属有干办官”①。
 
钞引制和交引法一样,主要利益来自于卖引钱。中央及其派出机构垄断了钞引的发卖权,实际上也就达到了垄断盐利的目的。在官卖制为主的北宋前期,虽然同样是官购商销,但食盐的批发权在地方。如明道二年知制诰丁度等人所说说,“天禧元年制”,就是“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②地方批发的同时也就必然是地方承担着将食盐从产地运到批发地的运输任务。这也是雍熙入中以来食盐批发的方式。而实行钞引法以后,商人直接到产盐场及扬州等几个大的批发中心批发食盐。地方不再插手食盐的运输和批发。
 
此时的地方政府在专卖领域中所担任的主要任务就是缉查私贩和监督商人的销售。地方设有负责缉私的机构巡检司,职责是地方巡防治安和巡捉私茶盐等。而食盐的销售则设有监当官,“掌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诸州军随事置官,其征榷提务岁有定额,岁终课其额之登耗以为举刺。凡课利所入,日具数以申于州”③。
 
2、茶法变动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北宋前期对茶叶主要实行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制,江南设六个榷货务,淮南设十三个山场垄断茶叶收购,然后批发给商人销售。在宋徽宗朝蔡京改革茶法以前,官购商销的基本模式出现过三次变动,其中两次是淳化三年和天圣元年在淮南实行的贴射法。《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十七的解释:“贴射法,宋初许商贾就园户买茶,于官场贴射,谓之贴射法。”另一次变动是嘉祐四年改行通商法。允许园户和商人自由交易,国家向园户征收茶租,向商人征收茶税。
 
崇宁元年,蔡京废除通商法,重新推行了官购商销的专卖制。崇宁四年蔡京又对茶法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官府垄断茶叶收购批发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通过对印造和发卖茶引权的垄断来获取专卖利益,这种制度在政和二年进一步改革,最终确立了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在南宋时期继续沿袭。
 
宋代榷茶的管理在嘉祐通商以前主要是三司、发运司到榷货务的管理系统,蔡京改法以后则是太府寺到都榷货务都茶场及各路提举茶盐司的管理系统,但无论哪一种管理系统,宋代榷茶系统都不是一个严密的垂直系统。它的特点是加强对专卖收入的监控,而将专卖事务管理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宋代的产茶园户也有专门的户籍,并另外“置吏总之”,“采茶之民皆隶焉,谓之园户”④。蔡京改革时期还令“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自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家不利律加一等。”⑤但园户并非直接归属三司或榷货务的户口,而是令园户“赴所属州县,投状立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⑥称为“系籍园户”,而“不系籍而与客买卖”则依私茶法论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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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② 《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货下四》。
③ 《宋史》卷一六七《职官七》。
④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
⑤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四。
⑥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一。
⑦ 《宋会要》食货四O之四四。
 
北宋前期实行官购商销的茶叶专卖制度时,将茶叶集中在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发卖,地方政府必然要参与茶叶收购和运输。各产茶州县商设买茶场。买茶场一般就近设置。咸平三年江东路为了减省运输费用,在饶州、歙州集中设置买茶场,买纳邻近各县茶。如饶州场“买纳浮粱、婺源、蕲门县茶”但“逐处民俗皆言溪滩险恶,艰阻尤甚,愿各复往日茶仓,就便输纳。”“浮粱县民李思尧等众状,愿备材木,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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