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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提要:专卖制度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这两组利益关系。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变化,国家与商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生了很大改变。专卖制度的演变也反映了这两组关系的变化。此时经济发展及制度变革使国家和商人日益建立起共利和分利的关系,而与地方争利,不断排挤地方政府于专卖领域之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国家越来越多地吸纳商人参与专卖活动,并将其作为增加专卖收入和排挤地方政府的手段。地方政府则越来越多地被排挤出专卖商品的直接经营环节,主要职能由参与专卖商品的运输和发卖转为维护专卖制度的运行,从而减少了地方政府分夺专卖利益的可能,专卖利益不断集中于中央。
 
 
唐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变化,国家与商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唐中叶恢复了专卖制以后,专卖制度演变的基本趋势就是从专卖制度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的转变。专卖制度的变革也反映了这两组关系的变化。由于国家专卖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地方政府在专卖管理中的职能也发生了显的变化。
 
 
 
一、唐代专卖制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的演变——以盐政为例
 
唐朝前期对盐铁酒类采取与百姓共之的办,国家没有实行独占经营。池盐的管理或设盐屯,或招民营种。据《通典》卷十、《旧唐书·食货志上》等载,幽州和大同横野军则采取盐屯的形式。每个盐监配兵置屯经营,按照营田的方式管理盐屯,而且像营田使一样设有盐池使。
 
盐池使作为中央派出的使职本身的职责应该是代表中央管理盐业事务,但正如《旧唐书·食货志上》所载,盐池使一般由蒲州、幽州刺史、朔方节度等地方官兼任,盐业也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职事。《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载开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盐屯的设置完全是由地方官姜师度决定和实施的。
 
官营盐池的生产管理和征收盐课等具体事务由“监”负责。《新唐书·百官志》载,每个盐池设监一人、录事一人、史二人,属于司农寺。这个职位在建国初就已设置,《武德令》即有设“盐池盐井监丞”的记载。①盐监一般也是由地方官员兼任的。例如,“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食盐的生产由地方官员招聘有财力的人营种,盐池的维护由地方官员调发徭役,即“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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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
② 《通典》卷十《食货十·盐铁门》。
 
官营井盐的管理则是采用官民分利,或由官府卖卤水给民间的办法。《太平御览》卷三百九十九引《陵州图经》载:陵州盐井就是“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万岁通天二年,“右补阙郭文简奏卖水,一日一夜,得四十五万贯”。没有说明生产和盐课由地方还是由中央管理。但是从当时还没有把盐利作为增加中央财政的重要手段的情况来看,盐业的具体管理应该还在地方。盐利还是作为地方课额上缴中央。开元十年八月唐玄宗敕谕中说到:“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如闻稍有侵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①《通典》卷十记载了井盐的课税情况:“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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