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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加茶课的心理,邀求厚利,“或稍裁之(指减茶价),则批改文引,转之他郡。”官府为了招徕商人贩茶,往往“优假商人”,主动给商人一定的利益。如政和时陕西州县“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至五六缗者。”⑧南宋时,在荆门军也有政府给商人让利的情况。商人买茶每斤180 文,若买劣茶,则不足百文。荆门军官吏为了招诱商人,“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商人的贩茶利率达194%至430%。政府收得引钱10700 贯,而商人得利31700 贯,远远高于官府。⑨
————————————
①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一。
②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八。
③ 《咸淳临安志》卷九《交引库》曰:“(交引库)在太府寺内,印造茶盐钞引而书押于丞簿。”
④ 宋·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五《课利》。
⑤ 宋·刘文富等纂《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税赋、卷二课利,卷三课利。
⑥ 宋·朱端常等纂《云间志》卷上《场务》。
⑦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卷二、卷三《课利》。
⑧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第4505 页。
⑨ 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四库全书》台北影印本。
 
在宋代专卖制度中不仅是茶叶和食盐,酒、矾等专卖品中都体现了地方政府较唐代更多地参与管理,而专卖收入的分配上则更多地集中到中央的趋势。例如作为最主要的榷酒形式的官务酿造就是在州军和县分别设置都酒务和酒务,都酒务和酒务设置监官。课额较少的地方则由州县官吏兼管。监官有中央派遣的京官使臣,也有由地方举荐的官员。李华瑞先生将酒务监官的职责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约度每天酿卖酒数、以及酒类的品种;根据每天的卖酒数向州仓请所需原料;核算造酒成本;监督卖酒事宜;支付作匠、吏人、役夫工食钱;向州府申报酒帐;向通判衙门和诸库上缴卖酒钱等①。地方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主要的管理职责。
 
北宋前期矾主要的方式是“各置官典领,有镬户煮造入官”,官府将其编为“镬户”,严格管理,垄断收购,但也间或出现官府煮造,批发给商人销售。熙宁初,“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实行民产官购官卖制,即“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②“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③此后,官卖与商销又有交替。宣和三年以后一直实行民制官购商销的榷矾制度。
 
南宋实行的仍然是民制官卖商销的制度,矾引由中央统一管理,给地方配发。矾的发卖由州郡官员负责,但必须得到中央给降的矾引。《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七载:绍兴二年“虔、吉州临江军等处有见管白矾、青矾、土矾三十余万斤,州郡不敢擅行出卖。诏令榷货务据上供矾指数给降矾引,赴本路茶盐司出榜召人算请,其收到钱数发行在所属。”每个州县都有卖矾的定额,而实际卖矾数时常变化。如严州住卖矾引课额:④
 
时间         定额            绍兴巳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严州     1900        267        2140      288       2715        271.5
建德县    900        13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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