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
|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
|
|
144 1137 113.7 淳安县 200 30 400 60 414 41.4 《云间志》卷上《场务》也载,当地“住卖矾递年一千八百五十斤”。绍兴十年淮东常平司言:“楚、泗州市易务先蒙支降到矾钞引,各一千道,缘本处不是就便去处,是致无人承买。”常平司请求此处住卖矾引“改拨赴无为军昆山场招诱客算。”⑤出产青矾的潭州每年“印给三十斤例、四十斤例钞引,各三百副付潭州通判厅给卖”。无为军昆山矾场定额尤高。绍熙三年淮西提举茶盐司言:“无为军昆山矾场见管矾钞引止有一万余道,委是不多,乞接续支降三十斤例一等钞引二十万贯,降下本场应接给卖。”⑥ 三、专卖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专卖制度具有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意义这是毫无疑义的。西汉武帝实行盐铁管榷的最大原因就是当国家财政困难之时,富商大贾却“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⑦。由于当时尚未建立系统的商税制度,商人的财富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商人与国家还处于争利和对立的状态。所以汉武帝君臣明确提出“笼天下盐铁, ———————————— ① 参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第七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二版。 ② 《文献通考》卷十六《征榷三》。 ③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四。 ④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二《建德县课利》、《淳熙严州图经》卷三《淳安县课利》。 ⑤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八。 ⑥ 《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一一。 ⑦ 《史记》卷三○《平准书》。 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的思想①。这是专卖制度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争利的一面,即集利权于国家。中央集权的发展同时也要求集利权于中央,即中央与地方的分利,在专卖领域中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就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这一关系。桑弘羊曾把诸侯的反叛也归咎于将盐铁资源向民间开放,他说:“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乏,以成私威。私威积而逆节之心作”,“今放民於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众邪群聚,私门成党,则强御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奸形成也。”②这虽然是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但西汉建立的直属大司农的盐官、铁官系统确实体现了集利权于中央的意图。 唐朝专卖制度的演变中已经体现了中央与地方争利的情形。唐朝前期中央集权比较巩固,中央能够统管国家财政,开元中叶,财政的主动权逐步被地方节镇掌握,中央财政日见枯竭。针对财权下移的局面,作为保障中央财政的战时经济政策,唐朝专卖制度一开始就确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榷盐系统,地方政府虽然参与食盐的运输和销售,但只是盐铁使系统辅助角色。从增长盐利而言,这样的制度并非最理想的模式。它既增加了国家的经营成本,也使地方政府在参与运输和销售的过程中能参与盐利的瓜分,所以第五琦盐法实行后盐利仍然只有六十万贯。刘晏盐法将销售环节让渡给商人,避免了地方在销售环节对盐利的截留,并建立的一套独立于地方政府以外的盐政管理体制,使丰富的盐利收入基本上都为中央所占有,盐利也于大历十四年达到了六百多万贯。唐代榷茶制度,通过对茶叶收购环节的间接垄断,获取专卖收入,消除了地方插手茶叶事务、分夺专卖收入的可能,较之榷盐制度更能保障中央的利益。地方政府只担负的缉私任务等不会瓜分专卖收入,而能确保了专卖制度实施的任务。间接专卖制看似将官府之利让渡与民,实际上从中央与地方分利的角度看,更有利于于中央集权的巩固。 但是唐代地方政府与中央争夺盐利的现象已十分突出。《旧唐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