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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仓敖。”于是诏令“用循旧制。”①
 
从州县买茶场到各榷货务间的运输是由官府组织:“江南荆湖两浙建剑诸州军租市茶,亦水运计纲分送沿江诸榷货务。”②如端拱二年张洎上书中说到:“比来般运,尽出公家。涉历江湖、按漕河洛,方舟巨舻,经途万里,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③官府纲运是久来旧制。
 
蔡京改革以后茶法基本上实行以引榷茶的制度。商人可以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不再直接参与茶叶的收购运输和批发活动。但是中央只以茶引为依据,征收卖引钱,而确保茶引钱的具体职责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首先是负责对园户每年出产茶数做事先统计,既有利于监督园户与商人的买卖,又能使政府对茶利做出初步的预算。每年春茶出产时官吏“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值与今来价,县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验茶官吏“受赃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园户申报“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余等亦如之。违者各杖一百。”④
 
商人从园户处买到茶后,由“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即不得依前将宽大笼篰收盛茶货,搭货私茶。”⑤可在州县“合同场秤制”,未设合同场的也可“于最近处县”,若就近不通水路,也可到稍远而通水路的便宜处秤。⑥商人运往住卖地的途中,各“州县镇税务,应系茶客经过去处,乞每月轮差栏头二名,当务专官验封引收税。”⑦茶叶销售完毕,“于引内批书,所至州县卖讫批凿,自赴茶务,或遣人缴引,务官对簿销落抹讫,申太府寺。”“客贩长引茶,至所指处,余限未满,愿入别州县住卖,经所属批引前去,卖讫缴引,如上法。”⑧商人贩茶的全过程都没有主要由地方政府的监控和管理。南宋时这些环节的管理方式与蔡京茶法基本一样。
 
私茶的稽查更离不开地方政府。宋朝廷令:“巡检捉贼、并捉私茶盐使臣、县尉自今常切用心觉察巡捉,如获私茶五十斤以上显经断遣,候得替,委制置司保明闻奏,使臣、短使、家使差遣、县尉、免选注官,如万斤以上特与酬奖。数亦不多,亦委本州军批上历子用为劳绩。如或不切用心巡捉,别有透漏,依条断遣。”⑨实行以引榷茶以后,为了防止商人不赴合同场验引,宋政府令:“州县出给印历”,抄人商人所贩茶字号斤重,入城时即由监门官验引,报合同场,以“杜绝私贩之弊。”⑩告捕私茶的奖赏也是由地方负责,赏钱由州县桩管。“诸州县具有桩下私茶盐矾赏钱,一州一县各桩二百贯文。”建炎元年令“东南诸路州县每
——————————————
①《宋会要》食货三O之三。
②《宋会要》食货四六之二。
③ 宋·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一百八《上太宗乞罢榷山行放法》。
④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二。
⑤ 《宋会要》食货四O之四四。
⑥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一六。
⑦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七。
⑧ 《宋会要》食货三O之四一。
⑨ 《宋会要》食货三O之六。
⑩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五。
 
处依旧桩二百贯外,各将余钱一千贯计纲起发赴行在交纳,应接支遣。”①政和五年池州贵池县县尉徐海运就曾因捕获程益有功“特与循三资”。②
 
北宋行蔡京茶法时,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州县不得参与, 统一收归中央。地方政府没有卖引的权力,只有维护茶法运行的义务。南宋则实行了地方卖引的制度。茶引的印造权归于太府寺,具体由太府寺下设的交引库负责。③建炎二年十二月已开始准许地方发卖茶引。茶引数量被配额到各州,使州县皆有卖引定额。如绍兴府卖引额:会稽二万三千三百二十斤、山阴七千七百斤、嵊县批发二百斤、诸暨无卖引额、萧山一百斤、上虞批发六百斤、新昌无卖引额、余姚一万四千六百斤。④各州县虽有定额,但各年卖引数又有变动。如严州卖引数定额和每年卖数均不同:⑤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23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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