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同时,中央政府则透过差遣的办法,又将一部分用人权力收归中央。②
宋代巡检与其所属的土兵是中央集权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设置更为普遍与复杂。经过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战、招纳,藩镇割据局面消除,中央威权逐步加强,五代时期巡检使担负监督地方军镇势力的职能逐渐消失;反之,募兵御边与维护境内治安,成为巡检新的职责。宋初为防御辽、夏进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镇之势重现,朝廷任命一批熟识边防事务的将领,充任巡检,率兵守边,这些人“位不高,则朝廷易制,久不易,则边事尽知”。③既能发挥御边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权中央。此外,为了加强维护宋境内的社会秩序,镇压反叛,宋廷则于远离城邑的多盗之区,设巡检、置寨兵,以强化治安缺口,稳固政权。到了宋与辽、夏关系趋于稳定之后,担任戍边重责的巡检,不仅数量减少、辖区缩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趋势。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区的巡检,不论辖区或地位都有明显的缩小与下降。反之,由于境内经济活动蓬勃,而宋廷为了增加财政税收,实施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境内外的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武装护卫,不仅威胁地方治安,更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如虔、汀两地的走私者,活动区域辽阔,“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④这种现象自仁宗以来即已出现,并引起朝廷重视。宋廷为镇压私贩武力,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并提升其地位。⑤仁宗在诏书中即说:“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⑥此后,巡检与县尉共同成为宋朝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检在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上所负的责任,更为繁重。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及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巡检则负责维持乡村治安,对付大股寇盗,“不得与闻州县事”,⑦驻所也偏设于地形险要之处,军防性质较强。巡检的任用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员为主,任期稍长,其中武学生及武举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检的重要资历。⑧而县尉一般是由文官担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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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学界以往认为巡检是五代时期才出现差遣的职务,见黄清连:《圆仁与唐代巡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页。但近年的研究则显示唐代中叶起已有巡检使一词,见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② 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第974页。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条,第4739页。
⑤ 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
⑥ 《宋会要·职官》57之36,庆历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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