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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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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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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缩小与下降。反之,由于境内经济活动蓬勃,而宋廷为了增加财政税收,实施茶、盐专卖制度,导致境内外的茶、盐走私活动频繁,甚至武装护卫,不仅威胁地方治安,更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如虔、汀两地的走私者,活动区域辽阔,“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④这种现象自仁宗以来即已出现,并引起朝廷重视。宋廷为镇压私贩武力,开始在县中增设巡检,并提升其地位。⑤仁宗在诏书中即说:“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⑥此后,巡检与县尉共同成为宋朝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检在维护地方治安的任务上所负的责任,更为繁重。基本上,县尉负责县城及草市的治安,属于民防性质;巡检则负责维持乡村治安,对付大股寇盗,“不得与闻州县事”,⑦驻所也偏设于地形险要之处,军防性质较强。巡检的任用资格虽多,但仍以武职官员为主,任期稍长,其中武学生及武举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检的重要资历。⑧而县尉一般是由文官担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 ① 学界以往认为巡检是五代时期才出现差遣的职务,见黄清连:《圆仁与唐代巡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页。但近年的研究则显示唐代中叶起已有巡检使一词,见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② 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页。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第974页。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6,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条,第4739页。 ⑤ 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页。 ⑥ 《宋会要·职官》57之36,庆历三年五月。 ⑦ 《九朝编年备要》卷1,乾德三年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0页。 ⑧ 方震华:《文武纠结的困境——宋代的武举与武学》,《台大历史学报》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页。 巡检统属的成员性质上属于军人,早期包括禁军、厢军、乡兵和土兵,后来则以招募当地的土兵为主。巡检早期的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军及边境防御外患,军事性质很强,因此,以统辖正规军的禁军为主力是势所必然的;但随着境内治安任务的加重,禁军的适任性也面临考验。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对付地区性的变乱不容易发挥弭乱之效,有时反而成为地方肇祸之源。因此,轮调式的禁军能否胜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颇引起争议。苏辙就曾说:“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①显示部分朝臣对外来的军队能否有效维护本地治安,有许多疑虑。为了改善此一现象,元丰年间,宋廷曾令以土军替代,但到了元祐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亲戚乡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议以其半复差禁军。但随后朝臣亦认为“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建议仍依元丰法,一律招土兵代之.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土兵,维护地方治安。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陈敏因组织家丁讨捕走私、保卫乡土有功,被任命为巡检。后来,在福建地区成立的地方军——左翼军,就是以他的家丁及当地的土兵为基础。③从上述巡检职能及所辖成员的变化,显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边御敌及贯彻中央统治力(禁军)为重,转为以维护境内地方治安(土兵)为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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