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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⑦  《九朝编年备要》卷1,乾德三年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0页。

    ⑧  方震华:《文武纠结的困境——宋代的武举与武学》,《台大历史学报》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页。

 

巡检统属的成员性质上属于军人,早期包括禁军、厢军、乡兵和土兵,后来则以招募当地的土兵为主。巡检早期的职责是监督境内的地方军及边境防御外患,军事性质很强,因此,以统辖正规军的禁军为主力是势所必然的;但随着境内治安任务的加重,禁军的适任性也面临考验。禁军由于多是外地人,实行轮戍制,对驻扎地区内的山川地理、人情风俗均不娴熟,对付地区性的变乱不容易发挥弭乱之效,有时反而成为地方肇祸之源。因此,轮调式的禁军能否胜任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任务,颇引起争议。苏辙就曾说:“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非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①显示部分朝臣对外来的军队能否有效维护本地治安,有许多疑虑。为了改善此一现象,元丰年间,宋廷曾令以土军替代,但到了元祐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亲戚乡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议以其半复差禁军。但随后朝臣亦认为“禁军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谙习彼处道理”,建议仍依元丰法,一律招土兵代之.从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极少数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为土兵,维护地方治安。②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陈敏因组织家丁讨捕走私、保卫乡土有功,被任命为巡检。后来,在福建地区成立的地方军——左翼军,就是以他的家丁及当地的土兵为基础。③从上述巡检职能及所辖成员的变化,显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边御敌及贯彻中央统治力(禁军)为重,转为以维护境内地方治安(土兵)为重。

    (二)县尉与弓手

    县尉及其所领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维护基层治安,象征中央集权的武装力量。弓手一词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县尉诏》中首次出现,成为宋代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强化中央权威的措施之一。赵匡胤在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兵权的做法之后,接受赵普的建议,复置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领导弓手,来逐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原来属于私人武力的镇将之权责,并将镇将原来统辖的武装力量弓手,纳入朝廷行政体系之中,归中央掌握。县尉的复置和弓手隶属的改变,与其他军政措施同时推动、环环相扣,都是宋廷强化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职役负担中拥有武器装备,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地方治安事务,控制基层社会。宋廷在《置县尉诏》中,说明每县添差弓手的人数,视各县户口数多寡而定,从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实际情况却视地区、户口及境内治安状况而异。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规定弓手的人数,即较建隆三年有明显的增加。徽宗大观、政和年间为强化境内治安,各县均再增弓手,大县达百余人,小县亦有六十人左右。④南宋时期江淮防卫重镇的江阴,设有两名县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员编制远远超过初创时的数量。⑤担任弓手之人是当地百姓,依资产、户口多寡作为职役的标准。应役的弓手属五等户之中的第三等,与一般的力役有别。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钱,但县府常无法支给,为了生计,迫使弓手做出诸多违法事务。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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