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 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
⑧ 参见王曾瑜:《宋朝的吏户》。
⑨ 参见张谷源:《宋代乡书手的研究》,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页;黄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实况——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考察中心》,漆侠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页。
⑩ 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页。
宋代官员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层社会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过科举考试,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进入官僚体系,并任之为亲民官;担任州县亲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经历。但宋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防范官员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担任路、州、县的亲民官,需要回避本贯、寄居地、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回避亲属等,并遵守定期轮调的种种规定。避籍、避亲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趋完备,执行也相当确实,只有在父母年老或为优待元老重臣等较特殊的情况下,官员才可以与近地、守乡邦。这些制度的设计,虽未必能达到“官无徇私之嫌,士无不平之叹”的目的,不同朝代执行的宽严也有别,但总体而言,对澄清宋朝的吏治发挥了一些积极的作用。①
这些回避及轮调的规定,却对地方行政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如轮调制度的实施,会形成“郡县之臣,率二岁而易,甚者数月或仅暖席而去”,②“或未能尽识吏人之面,知职业之所主,已舍去矣”③的现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语言障碍,沟通不易的情况,均使官员对他们所任职的地方以及所担任的职务多所隔阂,曾巩就对这个现象有很深刻的分析。④以致除极少数强敏干练的官员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⑤之外,大多数县政事务都要委诸胥吏。叶适就说:“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官举而归之吏,则朝廷之纲目,其在吏也何疑。”⑥说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条规章,对地方民情风俗的了解比较彻底,使得官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多倚仗他们。而且县政庞杂,县令实无法亲自处理这么繁琐的事务,许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办理。
宋政权南渡后,基层事务专业化的属性加强,胥吏在政务运作中的分量更重。叶适指出其缘由说:“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⑦这就给予胥吏操控基层事务的空间,形成“吏强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规定县令的职责巨细靡遗,甚至需亲自定时为监狱牢门开锁,⑧但实际情况却与规定相违。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长官亲临,今也令多惮烦,率令狱吏自行审问,但视成款佥署,便为一定,甚至有狱囚不得一见知县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贿赂,视多寡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⑨真德秀也指出:“访闻诸县,闻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⑩以致舒璘有“官员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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