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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委诸胥吏。叶适就说:“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官举而归之吏,则朝廷之纲目,其在吏也何疑。”⑥说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条规章,对地方民情风俗的了解比较彻底,使得官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需要多倚仗他们。而且县政庞杂,县令实无法亲自处理这么繁琐的事务,许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办理。
宋政权南渡后,基层事务专业化的属性加强,胥吏在政务运作中的分量更重。叶适指出其缘由说:“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⑦这就给予胥吏操控基层事务的空间,形成“吏强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规定县令的职责巨细靡遗,甚至需亲自定时为监狱牢门开锁,⑧但实际情况却与规定相违。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长官亲临,今也令多惮烦,率令狱吏自行审问,但视成款佥署,便为一定,甚至有狱囚不得一见知县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贿赂,视多寡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⑨真德秀也指出:“访闻诸县,闻有轻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⑩以致舒璘有“官员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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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参见张邦炜:《宋代避亲籍制度述评》,《宋代婚姻家族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页。
    ②  陈舜俞:《都官集》卷3《经制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9—20页。张纲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说有的官员到任未满一年,或二三个月就离职的情形,见《华阳集》卷1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3页。
    ③  司马光:《传家集》卷25《论财利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页。
    ④  曾巩:《曾巩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20—221页。
    ⑤  黄淮、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217《刘行简乞令县丞兼治狱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页。
    ⑥  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834—835页。
    ⑦  叶适:《水心别集》卷14《吏胥》,第808页。
    ⑧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5《刑狱杂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页。
    ⑨  胡太初:《昼廉绪论》《治狱篇》,收入《官箴书集成》,合肥:黄山书社影印百川学海刊本,第11页下—12页上。
    ⑩  直德秀:《西山政训》《清狱犴》,从书集成初编本,第7页。
 
未必皆贤,贤者尚不能尽察,万一非贤,吏辈诛求,上下势散,内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贿不行”①的评论。这些意见显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属负面,且是吏治败坏之源。而且这种评价,从宋人的言论到今人论著中都不断出现。不论这样的评价是否公允,却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员回避、轮调制及基层业务的繁重等现象,其中更说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层社会具有实质的影响力。
    胥吏在基层社会的地位,和他们在地方社会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关系。胥吏操持县政的做法对基层吏治的伤害及其负面影响,固然常为人所诟病,也遭到官员的鄙视。他们一方面与官户同属形势户,却也是官员刻剥资取的对象。袁采就说:“惟作县之人不自检已,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来,送馈给托,置造器用,储蓄囊箧,及其它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其弊百端,不可悉举。”②说明胥吏是官员剥取地方资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与官员均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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