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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日用,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③其言“足食足用”者,也就是个温饱水平,北宋时的温饱状况由此可见一斑。那么南宋时的温饱状况是个什么样子呢?且以广惠院的粮财分配为例。《开庆四明志》卷4《广惠院·记》载:“……聚城内外鳏、寡、孤、独、瘼、聋、跛、辦之将沟通壑者,使居焉。以三百八为额,大口月给米六斗,钱十千;中口四斗,七千;[小]口三斗,五千。”同书《广惠院·规式》中又载:“按《图志》,郡旧有养济院一区,特不过矮屋三数间……昨以省务酒额并归库,屋宇空闲,遂行修葺……每一大口,月给米六斗,钱一十贯;小口五岁以上,月给米四斗,钱七贯;十五岁以上,从大口给。”《宋会要》食货60之1载:“庆元五年(1199年)十二月十二日,广东提刑陈哗创安仁宅和惠济库,每家给屋一间,七口以上两间止。计口给钱米,十五岁以上,每日支米一升,盐菜钱一十文;十五以下,以支米一升,一家不过七口。”广惠院、安仁宅、惠济库都是地方政府创办的慈善机构,其对粮财的配额一般是以最低消费水平计算的。由上述资料看,广惠院的配额与司马光所言的“足食足用”标准相近,安仁宅与惠济库的配额显然只是活命钱,它与政府赈灾的配额相近。如《宋会要》食货57之3、4载: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正月,河北赈灾“口一斛,户五斗为限”。其言“口一斛”,即口一升,只是小孩的饭量,对大人来讲只能保命。曾巩《救灾议》曰:“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户月当受粟五石,难以久行也。”以此数字计算,壮者为日食二升,幼者为日食一升,即为足食额。但如果这样配额的话,政府“难可以久行”,只能减半,以保命额为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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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转引自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19—20页。
    ②  关于乡村第三等户的表现形式,除田地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如《长编》卷376元祐年四月条载吕陶所言:“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另王曾瑜先生特别提到“宋代划分户等完全依据人户财产多少”,而土地当为乡村户第一大财产,当然是划分户等的重要依据,此外一重要依据即家业钱(包括土地产钱)和税钱,后者多用于南方。且“自北宋至南宋,家业钱愈来愈成为城乡划分户等的通用财产标准。”但因其无统一的标准,比较复杂(参见王著,第18—23页),且与拙文联系不大,故只取“田亩”因素。
    ③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下简称《宋会要》)食货13之27。
 
    再有一项就是“盐菜钱”,安仁宅的配额是大人十文,小孩没有。以此计算,一个十口之家,壮者六人,幼者四人,需1800文即1贯800文,与司马光的“十五缗”实在差得太多。也难陸称“盐菜钱”。“盐菜”是人活命所必需的,至于油、酱、醋等调味品,恐怕在如此低的配额下是难得一见的。那么在宋代家庭一般的日用为多少呢?罗大经《鹤林玉露》乙编卷5《俭约》中载:“李若谷为长社令,日悬百钱于壁,用尽即止;东坡谪齐安,日用不过五十……又与李公择书云:‘口腹之欲何穷之有?每加节俭,亦是惜福延寿之道。’张无垢云:‘余平生贫困,处之亦自有法。每日用度不过数十钱,亦自足,至今不易也。’……仇泰然守四明,与一幕官相得。一日问及:‘公家日用多少?’对以‘十口之家,日用一千。’泰然曰:‘何用许多钱?’曰:‘早具少肉,晚菜羹。’”从中可以看出日用数十、五十、百钱者,过的是非常节俭的生活。尽管这些人都身为县令以上的官,但都以俭约为美德。张无垢是以穷苦人的标准用度的,即日开支“数十钱”,当时乡村贫苦百姓的劳务费也是基本相符的。《夷坚志》丙志卷11《钱为鼠鸣》载:“吾乡里(鄱阳)昔有小民,朴纯无它技,唯与人佣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雇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同书丙志卷16《王省元》载:“临江人王省元,失其名,居于村墅,未第时,家苦贫,入城就馆,月得束修二千。”月得二千,也就是日得70文左右。同书支戊志卷1《石溪李仙》载:“南剑州顺昌县石溪村李甲,年四十不娶,但食宿于弟妇家。常伐木烧炭,鬻于市。得钱,日籴二千米以自给,有余则贮留,以为雨雪不可出之用。此外未尝妄费。”同书补志卷1《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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