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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普遍现象,宋代也不例外,比如佃农就不像传统所认为的那样贫困不堪。试举一例:“抚民冯四,家贫不能活,逃于宜黄,携妻及六子投大姓,得田耕作,遂力农治园,经二十年,幼者亦娶妇。”②冯四佃用富家土地,为六个儿子成家立业,实属不易,很难想像如果佃农真的处于如传统阶级分析法所认为的那种处境,能成如此之举。
另外要提及的是,所谓“自足”也并非指同一水平,经济状况不同的地区,其自足标准也有很大差别,如宋代的广南西路,“(广西一路)百姓贫之非他路比,上等之家不等当湖湘中下之户”③。有宋一代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巨大,由此可见一斑。进一步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同一地区的同等户所拥有的田、财、生活水平就一定相同吗?当然不会。户等的每一等都是包括很多家户在内的一个群体。作为一个阶层,其内部在田财拥有量、相对贫富方面千差万别,才是社会的真实状况。仅就宋代的第三等户而言,它是政府区分贫下户与中上户的临界点,通过上述史实我们有理由说其大部分是拥有土地量不多,仅能维持自足生活水平的温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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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陈继淹修,许闻诗等纂:《张北县志》卷5《户籍志·生计现状》,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②  [宋]洪迈:《夷坚志》壬志卷1《冯氏阴祸》。
    ③  《长编》卷301神宗元丰二年十一月壬申。
 
层人群,但不排除有少些自足有余的富裕户。①
那么,宋代第三等户这种“自足”是一个怎样的数字表现呢?一个前提是应搞清第三等户的家庭规模和土地拥有量。《文献通考》卷26《国用四·赈恤》载:“曾巩《救灾议》曰:‘河北地震、水灾,毁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此言表明,河北一带在宋代标准的中户为十口之家。《全宋文》卷1610吕陶《蜀州新堰记》载:“西南虽号沃壤,然敛赋百出于农。耕夫日夜劬劳,而三时有馁色;百亩之家,占名上籍,而歉岁不免饥。”其言百亩之家,虽占名上籍,实比上籍之田多财厚者为穷多矣。言上籍者,即上三等户也。上籍之最差者,第三等户也。由此判断,常见的第三等户多是拥有百亩之田。《宋会要》食货13之27载:(司马光言)“臣意以为十口之家,岁收百硕,足供口食。月掠十五缗足供日用,二者相须,此外有余者,始令出助役钱,非谓止收百硕即令助役也。”很显然,司马光所言十口百亩之家为典型口食自足之家,因而此类家庭为第三等户无疑。另据嘉靖《惠安县志》有关宋代以田划户等的记载:宋时福建划分户等,分田和地两类,田分九等(1—3等为上等,4—6等为中等,7—9等为下等);地为五等(1—2等为上等,3等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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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王曾瑜先生在《宋朝阶级结构》(第3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已对此作了精辟分析,其言:“第三等户作为中间等级,其阶级状况自然不可能是清一色的,其中应有小地主,也应有富裕农民。”我很赞同王先生对第三等户内部生活状况的平衡性分析,但由于其书使用“地主”一词,是指阶级分析法中的“地主”的含义,与笔者所理解不同,因此不敢苟同。另外,王先生言第三等户的生活最差者也为富裕农民,也与笔者所言的“自足”有差异,依笔者理解,富裕层为自足有余阶层,因此对王先生的论断持保留意见。
 
等,4—5等为下等)。第三等户的家庭拥有的田地量,各以中等计,田为38—92亩,地为45—109亩。①取第三等户拥有田数约为70亩,地约为105亩。考虑到福建多为水田,稻米中地亩产取乐观的数字为1.5石,北方麦粟的亩产以1石计,如果在南方70亩田方能自足,那么北方即百亩方可与宋人所言相符。
    综合上述所证,宋代的第三等户在政府眼中以“十口百亩之家”为典型(因北宋都城在北方,所以大臣们所论常以北方农家为准),它也是区分中户和下户的一个基本尺度。然而实际生活中,第三等户不可能这样整齐划一,但正常年景下,生活能自足应为第三等户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②
掌握了这个前提,接下去我们具体看一下宋代乡村第三等户的“自足”生活水平。在做这个工作前,需要了解一下有宋一代的整体生活水平。换句话说:宋代的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四月十八日司光马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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