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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吴孝妇》载:“都昌妇吴氏,为王艺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吴为乡里纺绩、洗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且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 《长编》卷443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六月乙卯条载:“农民在官日使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其言百钱是一人一天的活命钱,36贯是一人一年的活命钱,宋代农民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一斑。庄绰《鸡肋编》卷下载:“韩岜知刚,福建长乐人,尝监建谿茶场……采茶工匠几千人,日支钱七十足。”这些资料反映出:有宋一代,各地贫民的生活在没有天灾人祸的情况下大体相同,基本处于填饱肚子的水平。其劳务费相当于口日食2升米的价钱或略多一点。以此论,《鹤林玉露·俭约》中那个幕官“十口之家,日用一千”的生活水平的确为小康生活,因为能“早吃肉,晚吃羹”,普通农民这是梦寐以求的。十口之家,日用一钱,月用即为30贯,比同马光所言的足食足用水平整整高了一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宋代乡户的基本生活程度:能维持日食2升或日进百钱以下的是乡村户中的贫困层;十口之家,能维持口日食2升,月用钱15缗的是乡村户中的自足层;十口之家,能维持口日食2升,日用钱1贯以上的是是乡村户中的小康层或富裕层。乡村中的第三等户的生活水平估计一般是:十口之家,口日食2升,月用钱15贯—30贯之间。宋代乡村的第三等户可算做是标准的自耕农吧,①标准是所产粮食一般只能自给自足,这样的家庭尽管略有余粮,②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拿到市场上卖的。依王叟的话讲,河北安喜一带,第四等之户的家产“仅能二十四缗”③,那么第三等户的家产为多少呢?这从第三等户是富与贫的界限和纳役钱的下限可以推知。《长编》卷299神宗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七月戊寅条载:“诏两浙路坊郭户役钱依乡村例,随家产裁定免出之法。初诏,坊郭户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并免输役钱;续诏,乡村合随逐县民户家业裁定免出之法。至是提举司言:乡村下等有家业不及五十钱而犹输钱者、坊郭户二百钱以下乃悉免输钱,轻重不均,故有是诏。”同书卷249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辛亥条载:“诏两浙察坊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同相度,第五等户所出役钱至少,今若减放,以宽利钱补充,如支用得足,即书蠲之。其以家产或以税钱均出而不分等处,即裁自若干贯,百以下放免,以闻。”把两条资料对照可知,后者是前者的前奏,故前者中“有家业不及五十千”的乡村下等户为第五等户。据此,两浙乡村第五等户的家业钱一般在五十千以上。此地区为宋代富乡之一,富乡第五等户为贫乡第三等户水平,因此我们有理由讲,宋贫乡第三等户的家业钱一般不少于五十钱。赵彦卫《云麓漫钞》卷12载:“国朝役人之制:衙前人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建隆以来,并招募,惟乡户、押录主持官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其言衙前之役为第一等户之责,官府为防止官物损失,规定有物力二百缗者方可服役。有物力二百缗者,乃第一等户之较低者也。尽管第一等户的家产物力各地差异极大,但据仁宗时期大臣韩琦所举“甲为富乡,其地第一等户物力为三千贯,乙地为贫乡,其地第一等户家业物力为五百贯”的例子看,其数据虽为假设,但差距之存在当为事实。因此,赵彦卫所述及的“二百缗”当为一贫乡的第一等户的家业钱,而贫乡的上户相当于富乡的中户,像前文述及的广西和湘湖的差别一样,以宋时富乡之一的两浙地区为例,第五等户的家业钱一般为五十千以上,由此推断这地区第三等户的家产为二百千以上当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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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王曾瑜先生称宋代第三等户“应有小地主,也应有富裕农民,从某些史料看是存在的,但从普遍的角看,第三等户更应算作是标准自耕农阶层,只不过它的两极与第二等和第四等,即富农地主和贫农不好精确罢了。因此,我更赞同朱家源先生的说法。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354—355页;朱家源《谈谈宋代的乡村中户》,载《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宋史研究论文集》。
    ②  估计不会超过二年蓄粮。《文献通考》卷12《赋役二》载:“英宗时,司马光言:……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其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前衙前矣。”由此判断,正常情况下,“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的农户只能算作中农第三等户。
    ③  《长编》卷364哲宗元祐元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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