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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村户之生活水平析议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戊戌。
 
    通过以上论证推断,宋代的第三等户的家业钱(即包括土地、房产的不动产值)贫乡当在50贯以上,富乡当在200贯以上。
    笔者已经注意到一个事实:有宋一代,不论是北宋还是南宋,贫苦人的生活水平时空差异不大,都是在糊口线上挣扎;而上等户则不然,同一地区的时间差异不大,但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却有天壤之别。依韩琦所言,生活水平最低一级的上等户,全国不同地区的差距至少也在6倍以上,上限差距相比更加悬殊。作为中间阶层的第三等户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地区差异上,尽管不如上等户那样大,但至少也在4倍以上。
    乡村第三等户在乡村户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呢?《全宋文》卷377范仲淹《奏减郡邑以平差役》[天圣八年(1030年)七月]载:“河西县主户一千九百,内八百余户属乡村……缘乡村中等户只有一百三十户……。”据此计算,河西县乡村中等户占全县乡村户的八分之一多一点。《长编》卷131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张方平言:“伏以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等、第五等常及十分之九。”同书卷277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辛巳条载张方平奏疏《论率钱募役之害》曰:“至于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不啻九千。”分析这两条资料得知,神宗时的三等以上户占乡村户的十分之一,比仁宗时有所下降,四等以下户比例基本没变,即意味着神宗时第三等户的家庭状况有下降趋势,当然不排除官民勾结作弊的因素。《长编》卷364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正月戊戌,监察御史王叟言:“臣谨以昨治定州安喜一邑之弊陈于前,惟陛下采察幸甚。安喜户一万三千有余,而第四等户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二十四缗;而由役钱额大,上户不能敷足,乃自第五等升三千四百余户人第四,复自第四等户升七百余户人第三。”这条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有些复杂,第三等户的数字不明确,但第四等户的数字出现了两次,差役法时为1600多户,免役法时为5000多户。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一些地方官歪曲变法精神,循私舞弊,因此第四等户出现5000多户是极不正常情况下出现的。以差役法下的1600多户为据,约占总户的1/10强。第三等户的数字虽无法推算,但可以肯定少于第四等户所占的比例,即少于1/10。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北宋时(因南宋无确切资料,只能以北宋为据)中等以上户约占总乡村户的1/10—1/5,第三等户约占总乡村户的1/10—1/8。
至此,我们对宋代乡村第三等户有了一个大概的轮廓:十口左右的家庭,百亩左右的土地,相对自足的生活。在风调雨顺、没有天灾人祸的环境下,这部分人过着还算是安居乐业的日子。下面两个例子就是乡村第三等户现实生活的反映。《夷坚三志》壬志卷6《黄陂红衣妇》载:“黄州黄陂县太公村民李氏,门外有栗木一本。初夏之日,其家男妇女子皆出莳,惟一二少女守舍供。”看来这家劳还算充足,农忙时节能干活的全下田,年少不能从事重活的姑娘也不闲着,留守在家为家人做饭。而对于劳力少的,要保证不误农时播种或抢收,就只有雇短工了。如“绍熙二年春,金溪民吴廿九将种稻,从其母假所著帛绨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钱,与雇夫工食费’”①。这个例子原意是讲吴廿九不孝的故事,实际并非吴家穷得到当衣典钱的地步了。因为典钱雇工于理不合。其家田估计不算太少,否则吴廿九也不会打算雇工。另外,其家还有“桑十余株”,应该算是足食足用的第三等户家庭。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要以为雇短工是因为主家富到不用亲自劳动的地步了,而是因为家里劳力少所致。主家家人也要一起劳动。
——————————
    ①  《夷坚志》支丁志卷4《吴廿九》。
 

三、宋代乡村第三等户和当代农民的比较
 
  宋代乡村第三等户是一个脱贫但尚未致富的阶层,与当代地处偏僻地区的处境极为相似。宋代第三等户的自足经济是相当脆弱的,不妨作一计算。十口百亩之家,一年两熟计,主要农作物不外是小麦、栗和水稻,尽管水稻亩产量比小麦略高一些,但由于南方人均土地拥有量大多少于北方,故可均按亩产一石计,则年收获量为200石,其中交税、留籽种等约占去一半,剩余100石;食用以温饱计,壮者6人日食2升,幼者4人日食1升,年消费约60石,可余半年粮。这是在理想状态,即风调雨顺、没有天灾人祸、百亩田均为良田、亩产相同的条件下的结果。如考虑一些实际情况,如6个壮者尽为健啖者的话,每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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