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分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和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二部分,其中对非市场物价管理所占比重较大。这是因为:官方每年收支实物数额巨大、品类繁多,各种物品之间、物品与货币之间,经常需要进行折算。官方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便是适应这种折算的需要而存在的,其中包括对田赋实物、禁榷商品、俸禄实物等折价的管理。官方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粮价的干预,这种干预以保障社会安定为目的。物价申报制度是为满足官方物价管理的需要而存在的,它兼有抑制官员依仗特权强买强卖的作用。
【关键词】宋代 物价管理 市场物价 非市场物价 物价申报
关于宋代物价问题,已有多篇论文,但关于宋朝官方同物价的关系,目前似未见有专文论述。宋代官方对物价问题是颇为关心的,这不仅因为物价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而且同时也因为官方涉足经济活动的领域和深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除了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以外,更多的是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一、田赋中的物价管理
宋代官方所做的非市场物价管理,涉及田赋的占相当比重。
宋代的两税系由唐代两税法演化而来,两税法是以资产为赋税负担的基础,计算农户的资产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物价。两税大抵以钱(夏)、粮(秋)二项立额,但实际征收却情况复杂。夏税多折征绢帛、麦等,秋税以粮为主,但遇歉收等情况,则折征现钱。有些地方的夏税因长期折征绢帛、麦,折征绢帛、麦成为定额,有时又因需要折征现钱,南宋两税折帛钱即属此类。和预买紬绢本是官私两平交易,后变为科敛,南宋又变为公开的税收。南宋和预买紬绢以匹立额,部分征本色,部分折征价钱,即和预买折帛。此外,四川商税盐课等以钱立额,却要求纳税者缴纳金银,也需折计。诸如此类,无论是以钱立额征收实物,还是以物立额征收现钱,官方都定有价格,这一价格有时与市价接近,有时则远离市价。
税折价远离市价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两税税钱折征实物时的折价。沈括记:“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国初悉皆蠲止,税额一定,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匹,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太原府输赋全除,乃以减价籴粜补之。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1]]这说明有时折税价格偏离市价,是官方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故意如此的。
税钱折征中,也存在如下情况,即初立折价与市价接近,因时间推移,逐渐远离市价。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地区的折税价。北宋咸平三年(1000)四川定匹绢折税钱三百文,“此咸平间实直也”。[[2]]到北宋中期,匹绢市价已涨至一二千文,折税仍用此价,于是便有人议论。到南宋时,匹绢价更增至五千(钱引)以上,折税价仍用旧数,于是折税价与市价竟相差十几倍。
税钱折价远离市价另一种较常见的情况是所谓折变价,这种折价与前种不同,前种折价往往长期不变,而折变价却是临时确定的,前种折价要经朝廷批准,而折变价却通常是由各路转运司决定的。所谓折变,是指税收中应收此种物品,官方根据需要改征另一种物品。有时是钱改物,有时是物改钱,有时则是此物改彼物,都需折价计算。按规定:“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定物之低昂。”[[3]]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差甚远。地方官府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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