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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还有名目繁多的津贴。享受俸禄者从官方领到的,除现钱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实物(从价值看,究竟是现钱部分多还是实物部分多,是一个不易搞清楚的问题)。按规定以钱立额的,实际有时支给实物,按规定支给实物的,实际有时却支给现钱。钱与物之间的折算是经常进行的。这种管理也是宋朝非市场物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官员、军兵俸禄和津贴的折价,往往与市价相差较大。如南宋中期支给蜀兵强弓手的添支银每两仅折钱引二贯五百,而市价每两值六贯以上。[[1]]又如,禄格上规定支给官员的傔人粮每石仅折三百文,[[2]]而北宋中期以后,每石米的市价约在一千文上下,未脱壳的谷每石也值四五百文。南宋时期粮价比北宋中期又涨至一倍以上。
    军队的俸禄和津贴折价的失当,常常是军哄或兵变的导因。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郊祀毕,赏赐南京诸军,“有军士出,谓众曰:诸公为赏不平,先取者价善,后取者价恶,我军之赐,半无善价。”于是引起骚乱,监南京粮料院毕从古召闹事者对之讲:“物有新故,而价有善恶。汝欲尽得新赐,谁当取其故者。以新分故,价乃平均,又何易乎?”[[3]]此事虽被毕从古平抚,但从中足以看出折价与军兵利益关系的密切。又如,庆历七年(1047)“三司给郊赏,州库物良而估贱,三司所给物下而估高,[知渭州张]亢命均其直以便军人,转运使奏亢擅减三司所估”。[[4]]这说明军人郊赏州库物、三司物折价是不同的,故引出事端。知州张亢仅因稍作变通,就引来劾奏,后竟因此被罢免。与此事时间接近,“三司送特支下庆州,物恶而估高,军中语藉藉”。[[5]]说明庆州军兵特支折支实物,也因价格不合理引起事端。
    南宋时期,驻于陕西和川北的军队担负着西部边境的守卫,责任重大。这些军兵的供给是宋廷时常议论的问题,就中军兵俸禄的折价合理调整也是重要内容。时人杨万里讲:“[南宋中期]蜀之兵为屯十有八所,隶之将三,士之廪给当折物为钱者,必视其所屯之地,称其土物之直,以直之低昂为钱之多寡。故米之估则龙州得仙人关之半,绢之估则兴元得西和州三之一,银之估则大安得龙州之半而过之。乃有军在某州之屯反用他州之估者。”[[6]]这样复杂的折算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出现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范成大任四川制置使,就发现了关外军粮折支办法因时过景迁而出现的问题,即原来规定,无家属的单身饷粮部分折支钱引,有家属三口以上则不折,当时“止为粮贵折估贱,故口众者不折,本意欲以优恤之。二十年来,粮米价贱,折估价贵,口众之人全得正色,破卖比之折钱亏少钱引一道上下”,于是他上奏请求调整。[[7]]




[[1]]《永乐大典》卷八四一三引《范石湖大全集·论蜀兵贫乏札子》。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八八、礼六二之七二。
[[3]](宋)毕仲衍:《西台集》卷一六《毕从古行状》。
[[4]]《长编》卷一六一。
[[5]]《长编》卷一六一。
[[6]]《诚斋集》卷一二九《陈择之墓志铭》。
[[7]]《永乐大典》卷八四一三引《范石湖大全集·论蜀兵贫乏札子》。

五、官方对市场粮价的干预
以上论述主要围绕宋代官方收支中的物价进行,官方的上述举措虽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物价发生影响,但毕竟不是官方主观意图,不是官方对市场物价的有意识调控。宋代官方有没有对市场物价采取干预措施呢?答案应是肯定的。这首先表现在对粮价的干预上。
1、官方对粮价的干预
粮食在宋代是一种主要商品,又是一种关系着人的生死的基本生活资料,因而与其他商品
相比有其特殊性。从事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学者中,流行着一种认识,即认为宋朝官方对粮价的调控是全面的、经常性的和有效的,这种认识源于史籍中不为乏见的如下记载:
[天圣四年夏四月]壬子,诏京西、河北、淮南诸路谷价翔贵,而富家多蓄藏以邀厚利,宜令所在平其价,以济贫民。[[1]]
[熙宁七年三月甲子]上批:“闻都下米麦踊贵,可令司农寺发寄仓常平麦,不计元籴价,比在市见卖之直量减钱出粜。”时米价斗钱百五十,已诏司农寺以常平米三十二万斛、三司米百九十万斛,平其价至斗百钱。至是,又减十钱,并至官场出粜,民甚便之。[[2]]
[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丁巳,以钱三十万,命临安府通变平物贾。[[3]]
类似记载还可找到不少,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官方对粮价十分关注,并且经常对市场粮价进行干预和调控。但是,如果我们对有关记载作细致深入地分析,就会发现: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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