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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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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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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10]]既然自汉武帝以后都是独尊儒术,宋朝在尊崇儒术方面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对儒经上的这一古训照理不该不照办。但实际情况却是官方的粮食储备很有限,国无三年之蓄的情况是经常的。大约只有边境地区的军粮储备能超过二年。这是因为,宋朝的财政收支自北宋中期(或更早)以后,经常处于紧张状态,有时甚至入不敷出,要想将较大数额的粮食贮存不用,是很困难的。到南宋以后,时常有向百姓预借赋税的情况,寅吃卯粮的情况时时可见,所谓“三年之蓄”就更成为空话。国家既无足够的储备,要想完全控制粮价,就是不可能的。
[[1]]《长编》卷一○四。事又见《宋史》卷九《仁宗纪》。 [[2]]《长编》卷二五一。 [[3]]《宋史》卷四六《度宗纪》。 [[4]]《永乐大典》卷七五○七引《元丰类稿·奏论常平三等粜籴斛斗不便状》。 [[5]]《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司马光)。 [[6]]《永乐大典》卷七五○七引《元丰类稿·奏论常平三等粜籴斛斗不便状》。 [[7]]《宋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常平不分立三等》(王岩叟)。 [[8]] 均见《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常平义仓》。 [[9]]《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司马光)。 [[10]]《礼记·王制》。
六、物价申报制度及所谓官价问题 宋代物价申报制度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调控市场物价,而是为了调控非市场物价。 物价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令拾遗》卷七:“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据此,唐代的物价申报制度是与市场管理相联系的。宋代的市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放松了限制,其申报制度随之也有变化。北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十二月,“诏三司、开封府指挥,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改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押上点检。府司如有违慢,许提举司勾干系人吏勘断。”[[1]]此诏令专门针对京师地区而颁,从引文看,其作用之一,是给杂买务提供物价信息。至于是否有其他意图,无从推知。宋仁宗时,政论家苏洵著书,内言:“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私价卖;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价卖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2]]在他看来,物价申报主旨在于防止官吏凭借特权在购买时坑害百姓。但他又讲到“县官公籴”也以此申报价为基准,压低三分之一,则申报之价也有供官方购买参照的功用。他于文内讲的是“天下”的情况,即不限于京师,大约此前已有全国性的物价申报制度。 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八月,推行免行法,设详定行户利害所,并设市司,“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3]]于是,市司便成为正式的物价管理机构。熙宁七年三月辛酉,详定行户利害所奏中言及:“官司置买公用及供家之物,承例行下时估,虽无添减,亦须逐旬供申”。[[4]]可知此时仍实行每旬供申时价的制度。元丰三年(1080)十二月,琼管体量安抚使朱初平奏,省司每岁下海南四州买香,“而四州在海外,官吏并不据时估、实直。沉香每两只支钱一百三十文,既不可买,即以等科配”。[[5]]此言海外四州不讲时估、实直,则可反证内地州军是执行时估、实直的。又据载,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正月“二十二日,户部言:‘提举京畿京西路盐香事程奇奏:州县官吏于民间买物所定实直低小,乞州县每月所定实直及逐旬增减状各以一本州送就近监司,县送本州,常切点检觉察。监司巡历州县,将逐处实直体究,或高下异同有害民力并许根治。仍乞诏有司立定刑名,看详添修:诸物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直、时估,结罪申价。有增减,旬具刺状送在任官书知。州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条事件申闻。’诏依。”[[6]]这次规定主要是针对地方的,要求州县每月申报各种商品的价格,还要分上中下三等。上引二次言及“实直”、“时估”,但仅从引文尚无法知晓二者是否有差异。 南宋宁宗时期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七《监司巡历》载有官方的如下规定: 关市令: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直、时估,结算(“算”字疑为“罪”之讹)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原注:监司若委点官巡按所至准此)。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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