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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计不充,往往规定不合理的折价,有时不该折变而折变,乘机设法增加收入。自北宋中期以后,此种情况愈来愈普遍,越来越严重。例如,熙宁三年(1070),大臣吕公著上奏批评江西折变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以上。”[[4]]
    官收钱高折价,官收粮则低折价。如,政和年,户部奏称:“数年以来,物价滋长,[折变价]比实直大段相远,大观二年小麦孟州温县实直为钱一百二十,而折科止五十二,颍川汝阴县为钱一百一十二,折科止三十七。”[[5]]南宋广西地区的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更具有典型性。广西地方官府财计困难,又无生财之道,只好通过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取之于民。绍兴二十三年(1153),知静江府陈王寿上奏言及:“广西边面阔远,兵额颇多。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而漕司从来苗米支移,所纳价钱,每石却至三贯文足,比之和籴本钱,多至数倍。”[[6]]官买粮每石四五百,官征钱每石却三千,二者相差五六倍。绍兴三十一年,刚刚卸任的知化州何木也讲,化州科籴支价每石四百文足,税米折征钱每石却要二千六百文足。[[7]]朝廷对转运司所作的不合理折价,有时下令加以禁止,但由于朝廷无法真正解决地方的财政困难,更多的情况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只是对那些过于出格、影响社会稳定的个案,才真正加以惩处 




[[1]](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
[[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折帛钱》。
[[3]]《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
[[4]]《诸臣奏议》卷一○四《上神宗论江西重折苗钱》。
[[5]]《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二。
[[6]]《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7]]《系年要录》卷一八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六。

二、禁榷品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广泛的禁榷制度,禁榷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都要涉及物价。官方对禁榷购销价格的管理,尽管同市场物价关系密切,但所管的对象却主要不是普通市场和普通商人,因而是一种含有较多非市场因素的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中央集权,在禁榷品价格方面,也是实行中央集权的,每次变动,通常都是通过朝廷下诏书或敕令的形式。有关主管官员或地方都不能擅自决定改变其价格。例如,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十八日,三司言:“……淮南诸旧禁法卖盐处,斤为钱四十。内庐、舒、蕲、黄、和州,汉阳军,去建安军水路稍远,斤为钱五十;襄州等十四处旧颗盐通商,今并禁止,每斤钱五十足陌……升、润、常、宣、池州,平南、江阴、宁远军去建安军稍近,依江北诸[州]军例,斤为钱四十;江、洪、筠、鄂、抚、饶、袁、台(去?)建安军稍远,斤为钱五十;歙、信、建、剑,接近两浙界,斤为钱五十,就两浙般请;虔、汀二州接近广南界,斤为钱五十……”“从之。”[[1]]这说明三司所议定的卖盐价格,要上报朝廷(皇帝)批准。又如,宣和四年(1122)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奏:“伏见南北二盐私煎盗贩侵害课额,难以禁止。盖缘内外米斛价例比旧增添数倍。其亭户所输盐货价例低小,裹赡不足,是以抵冒重法,将盐私卖,滋长盗贩。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每硕米价不过六七百,是时盐价每斤六七十;今米价每硕二贯五至三贯,而盐价依旧六十,实所未谕。况崇宁年曾定盐价买钞折算每斤酌中者四十足,今每斤二(编者按:《宋史》“二”作“三”)十七文足,所亏官钞稍多。欲将见今盐价每袋作一十贯文(编者按:“一十贯文”《宋史》作“十三千”)入纳却将亭户所输官盐并行增价……”奉御笔:“榷货务及诸路盐事司奏,诸州盐场价小,亭户不易,乞增买盐价,却于算请价上量行增添,接济亭户,以广客贩,杜绝私卖,可依所乞。”[[2]]此例中,盐的收购与批发,价格变动,也是由皇帝亲自决策的。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八年六月四日,淮西运判李仲孺言:“契勘本路无为军昆山场入纳金银见钱算请钞引,般贩指州县货卖,每引纳钱一十二贯,贩正矾一百斤,并加饶二十斤,共一百二十斤……其矾堆积累年支发迟细,盖缘客贩本重利薄,如贩至所指地头,每斤止卖到钱二百文,豁出买引官钱一百文外,息钱不多,是致贩者稀少。即今官卖引钱每斤除元买矾本外,有净利八十余文。措置欲量减引钱,招诱发泄。”“诏见卖每斤价上量减二十文,每斤作一百文,一引一十二贯,共量减二贯文,每引作一十贯文,召人算请。”[[3]]此例中,禁榷品矾的价格变动,也是由朝廷下诏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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