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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确定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也可查见相反的事例,有记载说:“[淳化三年]十一月九日,给事中李惟责卫尉少卿,盐铁判官、仓部郎中李琯降本曹员外郎。坐任盐铁使日,淮南榷货务卖岳州茶,斤为钱百五十。主吏言二十六万六千余斤陈恶,惟清擅减斤五十钱,不以闻。[滁泗濠楚州、涟水军亦以岳茶陈恶,减价市之。]亏损官钱万四千余贯,为勾院吏卢守仁所告。诏罢惟清,使劾之,而有是命。”[[4]]在此例中,李惟清系盐铁使,当时无统一的三司使,故李惟清即是盐铁酒茶禁榷方面的最高主管官员,但是,因为他自行决定降低一些茶的价格,没有向皇帝奏报,减少了一万余贯的收入(当时榷茶年收入达数百万贯),就受到罢官、降级等处罚。
    宋朝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在边境地区实行禁榷、便钱、籴买合一的入中制度,即在边境地区购买粮草等,不支给对方现钱,而是支给一种称为钞引的文据,人们持此钞引到京师或内地,按规定比例领取禁榷商品和现钱。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粮草价、禁榷商品价都是由朝廷具体确定的,由于购买地点不同,领取地点和分销地区的不同,这些价格就出现诸多复杂变化。例如,“景德元年十月,敕定陕西州军入中钱文则例:沿边环、庆、延、渭、原州,镇戎、保安军七处,盐一斤价钱十二文足,一席率重二百二十斤,计钱二贯六百四十文;次远仪、鄜州等二处,一斤价钱十四文足,一席计钱三贯八十文;又次远邠、宁、泾州等三处,一斤价钱十六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五百二十文;近里、坊、丹、乾、陇、凤、阶、成州,凤翔等九处,一斤价钱十八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九百六十文;又近里同、华、耀、虢、解州,河中府,永兴,陕府等八处,一斤价钱二十六文足,一席计钱四贯四百文。”[[5]]合理地规定和根据丰歉、局势紧缓程度等调整这些价格,是官方必须承担的困难任务,其困难程度之大,是导致入南宋后这种入中制度被废弃的主要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禁榷利润的实现,官方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对市场物价作必要的干预。例如,据载:“陕西颗盐……[范祥钞法]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务,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6]]这是官方设法控制京师地区盐价的举措。又据载:“[大观四年八月己己]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条画到下项:……一、乞令在京铺户赴都盐院请买出盐,置铺零细出卖,每斤官收价钱四十五文足,每一百斤支与耗盐十斤。其铺户须得依官价出卖,不得擅自增长……。”[[7]]这是官方规定在京商销食盐零售价格的事例。
禁榷品定价需考虑许多方面,首先,要确保官方获得相当的禁榷利润,如夔州路榷茶,就因官方得不到禁榷利润而罢止。
其次,榷买价要使生产者能够维持再生产,否则禁榷就不能长久。
再次,在实行所谓“通商法”(包括钞引法)即由经销商分销禁榷品的时候,必须保证经销商的利益,否则官方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
复次,必须照顾到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禁榷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这种价格与商品价值往往有相当的距离,但是,这种距离也不能无限制扩大,其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就是消费能力。因为禁榷商品归根结底是一种商品,它要被人购买和消费,才能实现禁榷利润。所以,无论是盐、酒、茶,还是矾、乳香等,其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当时一般人的消费水平。
    最后,还要考虑禁榷成本与违反禁榷成本对价格的制约。例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月丙寅,右班殿直龙惟亮言:“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广、惠、端三州官鬻盐斤为钱十五文,故民间多私贩者,请减为十文。”“从之。”[[8]]此例中,广州是盐产地,惠州、端州离广州很近,官收购盐价与卖盐价相差过大,禁止私盐的难度又大,故适当降低官盐卖价有促进官盐销售、降低私盐利润、抑制私贩的作用。
确定官售价与收购价的差距,就要考虑差距大时会刺激较多的人违法私贩,官方有没有能力禁止,这种禁止要付出多大代价。
禁榷品定价经常变动,因而官方经常议论,原则是获取最大利益。[[9]]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
[[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六至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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