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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不是根据产品质量,而是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官吏的品德(清浊)。
    据《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宣帝诏曰:
    ……吏或营私烦扰,不顾厥咎,朕甚闵之。今年郡国颇被水灾,已振贷。盐,民之食,而贾咸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贾。
    这是因天灾而降低盐的价格的诏令。又《汉书·翟方进传》成帝绥和二年,成帝赐册谴责丞相翟方进:
……百僚用度各有数,君不量多少,一听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增益盐铁,变更无常。……
    这是因为"用度不足"以及有关官员上下其手而增加税收及盐铁价格的事例。其结果,"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啖)[淡]食" 。
    官府垄断经营盐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开支,但是官吏经营盐铁业,往往违反经济规律,所生产的产品与百姓的实际需要相脱节,这种情况在盐铁会议上多次被贤良文学所指责:
    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
    夫秦、楚、燕、齐,士力不同,刚柔异势,巨小之用,居(局)[句]之宜,党殊俗易,各有所便。县官笼而一之,则铁器失其宜,而农民失其便。器用不便,则农夫罢于野而草莱不辟。草莱不辟,则民困乏。
    盐铁官营也破坏了工商业中的公平机制,有关官员往往凭借其权势,以行政手段乱摊派、擅兴徭役,"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 ;"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徭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 。即使主事官营事业的御史大夫桑弘羊也承认"吏或不良,禁令不行,故民烦苦之" 。东汉和帝在宣布取消盐铁官营的诏书中也说"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 而且,盐铁官营也容易败坏官场风气:
    自利(害)[官]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骛,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降]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徵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纻,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毕弋捷健。是以耕者释耒而不勤,百姓冰释而懈怠。何者?己为之而彼取之,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此百姓所以滋伪而罕归本也。
    居延汉简EPT52:15也反映了官吏与商人互相勾结、鱼肉百姓的情况:
    豤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总之,官府垄断盐铁业,从长远看,既妨碍了盐铁业的正常发展,也对农业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三、酒


    汉代关于酒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属于官府垄断经营性的法令,一类属于政治防范性法令,还有一类则属于救灾政策的一部分,在灾荒之年颁布实行。
    关于官府垄断经营性法令,主要在汉武帝时期实行。天汉三年,"初榷酒酤"。《汉书》注引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  官府实行"酒榷"的动机与盐铁垄断的动机是一致的,其作用及消极影响也大体类似,这可以从《盐铁论·本议》中文学与大夫的对话中体现出来:
    文学对曰:窃闻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趋末者众。夫文繁则质衰,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淫,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愿罢盐铁、酒榷、均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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