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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成帝鸿嘉四年春正月诏:
    数敕有司,务行宽大,而禁苛暴,讫今不改。一人有辜,举宗拘系,农民失业,怨恨者众,伤害和气,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朕甚痛焉。
    元、成二帝是西汉两个昏庸无能的皇帝,从他们开始,任人唯亲,不别贤佞,吏治遭到严重破坏,法令也难以得到认真贯彻,西汉王朝便从此江河日下。而执法腐败的情况能被这样两位昏庸的皇帝提出,可见问题已严重到何种地步!西汉末年,汉平帝在元始四年的诏书中也曾提到"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构怨伤化,百姓苦之"这一社会现实。此后,王莽代汉,建立新朝,然而与王莽及其追随者所预期的完全相反,情况变得更加难以收拾,
    东汉光武、明、章时期维持了几十年的承平局面之后,从和帝开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吏治腐败,贿赂公行,法纪荡然。诉讼久拖不决的具体情况,王符做了如下描述: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令长自衒,百姓废农桑而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气不得见,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请公府。公府不能照察真伪,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故猥(说)[设]一科,令此满百日,乃为移书,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遭赦],甚违邵伯讼棠之义。
    这段文字对执法官员傲慢而无能、不负责任、无视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丑恶行径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控诉。大意是说,众多官员,从地方小吏到中央的"公府",在办理百姓诉讼时,都喜欢耍派头,故意拖延时间,刁难百姓,找各种借口使百姓疲于应付,且办理案件玩忽职守,制造了许多冤案,而各级官府又官官相护。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等到受害者终于讨回公道的时候,罪犯往往已经遇到皇帝的大赦而免受惩罚--当时的法律不允许对赦前的罪行进行追究。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女不织,或受其寒。一人诉讼,举家释作,一年的农业生产,就在执法官员的玩忽职守中断送!如果这属于个别现象,尚无关大局,一旦成为整个官场的风气,其对全国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秦汉法律都严格要求官吏执法公平。秦律规定:"论狱[何谓]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注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执法不平,要受到相应惩处。但是一旦吏治松弛,众多官吏立即成为权势与金钱的俘虏,贿赂公行,官官相护,其结果,普通百姓的生产生活将会受到更加沉重的打击:
    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赂]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覆时,吏坐之,故共(枉)[排]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并。后有反覆,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有反覆,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郡讼,其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旷旬满(祈)[期],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
    职务连坐的法律规定,尽管是希望促使各级官员互相监督,限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但事实上这种法律规定又造成一种很坏的后果,那就是一旦某位官员有犯罪行为,其他官员为了避免受到牵连,往往与犯罪官员建立攻守同盟,层层包庇,官官相护,反而对受害者更加不利。
    司法过程中的陈规陋习也颇值得注意。据《潜夫论·爱日》:
    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左右对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避反支。
    "反支"即人为地规定某些日期禁止做某事,违反这些禁忌被认为是"不吉利"的,将会受到鬼神惩罚,这是一种典型的迷信思想。这种迷信思想被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则会无形中为百姓诉讼制造障碍,影响执法效率。
    睡虎地云梦秦简的《日书》甲种中有所谓"入官良日":
    入官良日:丁丑入官,吉,必七徙。寅入官,吉。戌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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