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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经济发展

时间:2009-7-24 13:53:07  来源:不详
,吉。亥入官,吉。申入官,不计去。酉入官,有罪。卯入官,凶。未、午、辰入官,必辱去。
    《日书》是一种占卜类书,用于预测哪一天适合做什么或忌讳做什么。上述引文主要是讲官吏上任应选择什么样的日期或避开什么样的日期。这类迷信用书在汉代也同样存在,如居延汉简EPT40:38:
    车祭者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駠以取妇嫁女、祠祀、远行、入官、迁徙……
    这类书籍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势必为希望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所信奉,成为官场中的陋习,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效率和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又据《汉书·薛宣传》:"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薛侯故事"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贫弱者可能仅仅因为交不起钱而被无端剥夺了诉讼的权力,投诉无门,任人宰割,陷于更加悲惨的境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显偏袒有产者的"辞讼例",不但没有随着薛侯的下台而取消,反而一直沿用到东汉。那些有理无钱的受害者,当他们不惜倾家荡产,一级一级地申诉,满怀希望让官府的"青天大老爷"为他们申张正义时,一个个的衙门口却官官相护,只对有钱有势的恶人露出笑脸,到头来,受害者所得到的,也许是一片荒芜的田地,一个贫穷残破的家……如果整个国家的司法状况普遍如此的话,那么它所断送掉的也许不仅仅是某些农民的生产,而是这个王朝的命运。
    汉代有所谓"秋冬行刑"的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与《礼记·月令》有关,《月令》关于刑狱,有如下规定: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
    这类规定的理论根据是,人事应与自然保持协调,春夏是万物生长发育的季节,不应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是万物凋零的季节,因此为顺应此肃杀之气,刑事与兵事应该在这个时节进行。《月令》中贯穿的主要思想之一,就是重视农业,强调不违农时,不夺农时,因此,"秋冬行刑"也应该与此有关--这也许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农业生产的一点"照顾"吧?
    东汉思想家王符曾提出"爱日"的主张,希望各级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珍惜民力,勿夺农时:
    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治国之日舒以长,故其民闲暇而力有余;乱国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务而力不足。
    所谓治国之日舒以长者,非[能]谒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其所,则民安静而力有余,故视日长也。所谓乱国之日促以短者,非[能]谒羲和而令疾驱也,又非能减分度而损漏刻也;乃君不明则百官乱而奸宄兴,法令鬻而役赋繁,则希民困于吏政,仕者穷于(典)[曲]礼,冤民[鬻]狱乃得直,烈士交私乃见保,奸臣肆心于上,乱化流行于下。君子载质而车驰,细民怀财而趋走,故视日短也。
    王符深刻揭露了统治集团贪赃枉法、鬻官卖狱给百姓带来的深重灾难和给国家的长治久安所带来的无穷后患,反映出法律运行机制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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